更重要的是,美國憲法本來就不是一個封閉的、自給自足的文本系統,它有大量的條文是向未來各種立法者無法預見的情況開放的。伊利以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為例,花了很多篇幅論證,雖然當初是針對黑人遭受的不平等對待而增修了此條文,但是當初的立法者其實關懷的是「平等」,而非只是「黑人的平等」,因此『國家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才有機會在日後被引用以保護少數移民、同性戀者、外國人或是窮困人民。可以說,解釋主義把自己限制在憲法條文裡的封閉性,本身就和憲法立法者的意圖是相互矛盾的。
『臺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民主與法治是不可分割的。』這句話我小學就學過了。 為什麼身為臺灣的總統,又是法律系出身,居然可以 一方面大喊『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家』, 一方面嘲笑對岸『缺少法治與民主』。 同時卻又鼓動群眾對立,不信任司法。
其實,一般人上法院的機會很少,在沒有經驗的狀況下,其實是很容易被騙的。尤其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其家屬在心焦下,常被出沒在看守所的司法黃牛所騙,這些黃牛甚至會偽裝是其他被告的家屬,先同理心的交談一番,然後介紹有何門路,引誘他人上當。自保之道,或許就是千萬別相信在看守所聽到的小道消息吧!
蘇案審理至今,已經不再是為了「將真兇繩之以法」,而幾乎只是為了圓過去16年來司法界粗率辦案的面子。檢方堅持上訴,一點道理也沒有。如果依照嚴格的國際裁判標準,像蘇案這種用刑求取得自白,一拖16年還找不到凶器,而且起訴理由充滿臆測的案子,早就該以無罪結案了。退一萬步而言,就算檢方爭面子,獨立審判的法官絕對沒有必要隨之起舞。相反的更應該讓證據說話,並依無罪推定原則儘速還蘇建和三人清白。 蘇案另一個指標性的特徵,是台灣社會對於重大犯罪不要真相而要犧牲品的「祭品」文化。只要有人受害,就一定要有人負責,卻不問是否真凶。這種傳統中國的「結果責任主義」過去不知製造了多少冤獄,為的卻只是要「平息眾怒」,跟落後社會以活人獻祭的心態毫無二致。加上台灣有全世界最惡質而懶惰的媒體,動不動抬出「被害人家屬」。如果被害人家屬認定蘇建和三人就是兇手,那還需要法院作什麼?
「羅生門」最安全了。各種說法攤在我們眼前,我們不思考、不推理、不分析、不判斷,言之有理的與強詞奪理的照單全收,就像包牌買樂透一樣,穩中!蘇建和案,在大部分人的眼裡,大概也是一個「羅生門」式的事件。有人說他們有罪,也有人說他們沒做,可是我們又不懂,萬一選錯了邊怎麼辦?
教科書外的世界,事實從來不是確定的,而是延伸、扭曲、無法分割歸類的。一般法律人(大陸法系式的訓練,特別是)的訓練其實並沒有針對「沒有出現的」這部分予以處理;同時在欠缺訓練及評價系統支援的情形下,自然會養成大家用「一組可以處理的限定事實」的隱形意識來處理案件。這樣所造成的結論,就是更容易將一整組的事實切成團塊個別處理觀察:畢竟這樣容易處理
寫得不錯,但有點玄。說出了以法條為本的法律教學(包括以理解法條為目的的虛擬案例教學),與以活生生案件為主體的法律教學的根本差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