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社會的前提,是不管對誰都不可以用有罪推定。無罪推定的缺點在「可能會有有罪的人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但跟有罪推定的缺點「可能會有無罪的人因證據不足被判有罪」相比,有誰會想要走後者嗎?
看看原文的討論串,以及黑米上頭的討論,我們當可以知道,不管你是讀什麼科系、什麼陣營、什麼立場,基本的「法學教育」與「憲法與政府」都應該要學好。 當然,這也只是反應出台灣過去的基礎教育對於「法律教育」的不足,以及為何會出現「蘇建和案」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