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網路聊天室,可說是援助交際和色情攬客的重要媒介,不論是尋芳客或是賣淫者,都是聊天室中的常客,為了一夜春宵而互相刺探、勾引。卻不知這種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了嚴重的刑事法律,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刑責可是不輕,而且也不以與兒童或少年性交易為必要,只要刊登了這種性交易的訊息,就構成了這項犯罪。
網路上的性交易是十分容易觸法的行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