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瘴氣

收集以社會科學(社會學、政治學、地理學、政治經濟學)為主的研究文章、研究心得、深入分析、研討會訊息,當然,還有研究生的甘苦抱怨談。
小提示: 要快速找到需要的書籤嗎?點左側分類,畫面會先出現該分類下相關的標籤雲。再點標籤之後,即會幫你精準找到「分類」+「標籤」交集過後的書籤。也可以用下方功能列中之收推、討論或熱門等方式加以排序喔
瀏覽模式
書籤標題
收藏時間
Image-not-available

米米 收藏於 2009/02/11

自從菸害防治法上路以來,時不時會看到有癮君子對此大加批伐。

完整
2009/02/11
1045722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8/08/04

因此,「性騷擾防制法」的通過施行,實在是對台灣法院在「強制猥褻」一罪銓釋上的一大解脫。自此之後,沒那麼強制性的猥褻行為,也不愁沒有法律可以制裁,而不必硬要放到強制猥褻罪的射程中。換句話說,法官不用再費心去解釋什麼「國際禮儀」,反正自有「性騷擾防制法」足以處罰這種色老頭。   既然「性騷擾防制法」已經填埔了法規範的漏空處,那麼刑法上罪責不輕的「強制猥褻罪」,自然應該回歸到比較嚴謹的銓釋標準。舉例而言,在公車上趁著晃動摸人屁屁,應該是依「性騷擾防制法」處罰;如果是從後面抓著被害人手伸到內褲裡面去摸屁屁,那就該用刑法的「強制猥褻罪」送被告進去吃牢飯。

完整
2008/08/04
922442

紫草 收藏於 2008/01/13

現時部分國家在特定情下准許近親結婚,如巴西 就允許叔伯與侄女結婚,前提是雙方提交健康健康檢查證明。美國部分地區亦允許過了生育年齡或沒有生育能力的堂(表)兄弟姊妹結婚。在荷蘭 ,雖然雙方同意下的亂倫行為不會被控告,但亂倫所生孩子的法律地位十分含糊。BBC

重點不是報導,而是這些資料。

完整
2008/01/13
882981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11/23

而目前台灣出現的那些顯不公平的案例,其實都是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多是小孩的父母)不了解法律的規定,未能及時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者父母自己抛棄繼承,但忘了幫小孩抛棄繼承),才造成的後果。   如果說,為了這些個案,將「概括繼承原則」改為「限定繼承原則」,那麼原本在繼承上沒問題的大眾,在繼承發生時,都變成要製作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未免太過擾民。而且,也沒有那個正常法治國家是真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的。

完整
2007/11/23
Image-not-available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11/23

這個條文莫名其妙被變更後,有人去找立法院議事處說,你們搞錯啦,這個條款根本沒人說要修,立法委員也完全沒有討論,怎麼會變成這個樣子呢?不過立法院議事處表示,這條文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不能以「誤植」為理由更正。   立法院對民法這種「根本大法」,居然會出現三讀條文「讀錯」的情形,實在是有夠離譜。

完整
2007/11/23
857033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10/19

在我看來,目前使「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最可行的做法,就是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司法院院長;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兼任司法院副院長。如此一來,司法院的正、副院長,就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的首長,也是大法官會議的當然成員;而目前的司法院組織,就是受司法院正、副院長指揮用以服務上述審判機關(即法院)的後勤單位。

完整
2007/10/19
856986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10/19

其實,人類的記憶力有限,對於過去發生的事情,一個誠實的證人,其先後的陳述都難免都會有些出入。更何況,有時刑事法庭開庭的狀況,簡直像是在舉辦一場說謊大賽,故意扯淡的有之,避重就輕者有之,更多的情形是講謊話的人講到連自己都以為是真的。

完整
2007/10/19
Image-not-available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9/07

台灣近年來也從美國抄了不少法律,其中就不乏【行為人刑法】的概念。比如說對性侵害犯罪者的強制治療,最近一次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就規定性侵害的加害者在刑期執行完畢前,要接受精神鑑定,看看有沒有再犯的危險,如果有,則在出獄後仍須受拘禁而施以強制治療,一直治到好為止。   這樣的規定看似完善,但其危險就在於,如果一直治不好,那麼被告可能會以強制治療的形式關到死,成為變相的無期徒刑。

完整
2007/09/07
741738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8/16

其實,一般人上法院的機會很少,在沒有經驗的狀況下,其實是很容易被騙的。尤其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其家屬在心焦下,常被出沒在看守所的司法黃牛所騙,這些黃牛甚至會偽裝是其他被告的家屬,先同理心的交談一番,然後介紹有何門路,引誘他人上當。自保之道,或許就是千萬別相信在看守所聽到的小道消息吧!

完整
2007/08/16
619974

Cherub 收藏於 2007/07/07

蘇案審理至今,已經不再是為了「將真兇繩之以法」,而幾乎只是為了圓過去16年來司法界粗率辦案的面子。檢方堅持上訴,一點道理也沒有。如果依照嚴格的國際裁判標準,像蘇案這種用刑求取得自白,一拖16年還找不到凶器,而且起訴理由充滿臆測的案子,早就該以無罪結案了。退一萬步而言,就算檢方爭面子,獨立審判的法官絕對沒有必要隨之起舞。相反的更應該讓證據說話,並依無罪推定原則儘速還蘇建和三人清白。 蘇案另一個指標性的特徵,是台灣社會對於重大犯罪不要真相而要犧牲品的「祭品」文化。只要有人受害,就一定要有人負責,卻不問是否真凶。這種傳統中國的「結果責任主義」過去不知製造了多少冤獄,為的卻只是要「平息眾怒」,跟落後社會以活人獻祭的心態毫無二致。加上台灣有全世界最惡質而懶惰的媒體,動不動抬出「被害人家屬」。如果被害人家屬認定蘇建和三人就是兇手,那還需要法院作什麼?

完整
2007/07/07
623299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7/05

「羅生門」最安全了。各種說法攤在我們眼前,我們不思考、不推理、不分析、不判斷,言之有理的與強詞奪理的照單全收,就像包牌買樂透一樣,穩中!蘇建和案,在大部分人的眼裡,大概也是一個「羅生門」式的事件。有人說他們有罪,也有人說他們沒做,可是我們又不懂,萬一選錯了邊怎麼辦?

完整
2007/07/05
562505

拼穀 收藏於 2007/05/27

那天下午,小孩穿的很體面,全身都是新的。A先生用兩個大行李箱裝了男孩的東西,裡頭有他最愛的玩具,故事書……….男孩要被帶走之前他拿出一本像簿,裡面有十二張照片,從第一張到第十二張,先是小嬰兒被A先生抱著在蛋糕旁邊,後面的照片是小男孩倚在蛋糕旁邊吹蠟燭,蛋糕上面蠟燭的數字從一到十二,一個數字都沒少。男孩接過了照片,走向他親生父母前,不斷的哭著對A先生喊著:「爸爸再見」。

這件社會新聞的養父辯護律師,寫下這件事的始末,寫下他的心情,也寫下一首歌。 充滿無奈的一個案子。

完整
2007/05/27
0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5/03

但中文模糊之所在,也是中文美學之所在;對照前後文,模糊的中文其實也可以表達明確的意思,只是在操作上需要更純熟的技巧,而這就是國文程度之所在。如何將一個外文的概念,用很清楚的中文說出來,是一個傳達知識者應該做的工作;而不是發明一堆專有名詞,然後配上長長的註釋,叫別人先背起來再說。

完整
2007/05/03
0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4/24

可是,鑑定是不便宜的,政府每年為了驗這些不到一公克的毒品,不知道花了多少錢。而且更可笑的事,毒品這種東西的重量,隨著空氣中溼度的不同,就會改變。所以說”淨重”是沒有意義的,在不同的環境下,淨重秤出來就會不一樣。而有些鑑定機關,秤重竟然可以算到公克的小數點以下四位,未免太過離譜,我就不相信判決確定後,檢察署在執行時,會真的每包拿來秤一下”淨重”是多少;如果他們真的秤了,就會發現扣案的毒品怎麼每一包的重量和判決寫的都不一樣(以公克的小數點以下4位的精度來看),這時該怎麼辦呢?

完整
2007/04/24
0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4/18

這樣的搞法不但很浪費時間,而且一不小心就會搞錯。而如何從雜亂無章的前科表中,去找出是否構成累犯的有用資訊,並閃避其中記載不清所可能造成的陷阱,竟也成為資深法官的一項專業。   問題是,是否構成累犯,是一件一翻兩瞪眼的事情,只要能確定本次犯罪的時間點距離前案執行完畢有沒有經過五年就好了。因為前科是過去所發生,是一件確定之事,所以構成累犯與否,是有標準答案的。像這種工作,電腦一定比人腦做的更好。   依個人的想法,刑事法官的工作,應該將全部的精神放在評價證據,認定事實,和量處刑罰輕重之上。關於累犯這件事,法官的工作重點應該在於確認本次犯罪的時間點,至於在該時點犯罪,是否構成累犯這種技術性的問題,應該由電腦來處理。

完整
2007/04/18
488641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3/22

那就是檢察官明明知道甲犯有ABCDE五個罪,而這五個罪屬於「裁判上一罪」;其中AB是簡單的罪,如背信、詐欺等;但CDE是複雜或困難的犯罪行為,如貪污、洗錢或跨國詐欺等等;檢察官懶得去查CDE等犯罪事實的證據,所以就AB部分的犯罪事證清查完畢後,就先把AB二罪起訴於法院;然後就CDE部分的犯罪事實,唏哩呼嚕查個一半,就「請求併案審理」,這時候法院不收也不行,因為這些東西本來在裁判上就是非得綁在一起的。   這時候,CDE等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蒐集等工作就丟到公訴檢察官和法官的身上了。法官當然也只能大呼倒楣,不做也不行。這就是偵查檢察官利用「裁判上一罪請求法院併案審理」,以便「快速結案」的「必殺技」。

完整
2007/03/22
488895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3/22

其實,所謂案件,是指<>加<>。這個不起訴的案件,是<>加<>,如果要就這個<>重新偵查起訴,是應該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限制的。   但如果說,是<>槍殺陳水扁總統,那與<>槍殺陳水扁總統,根本就不是同一個<>了,因此當然也就不受前面那個被告陳義雄的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當然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限制。   而被告陳義雄已經死了,不論是不是他幹的,檢察官都只能做不起訴處分。因此,並沒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實益;證據再怎麼新,再怎麼能證明不是陳義雄幹的,檢察官還是只能對陳義雄以死亡為由作不起訴處分,因為程序先於實體。

完整
2007/03/22
0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3/17

由於上開制度的特色,長久以來,檢察官有一種惡整法官的特別手段。那就是起訴的時候,就「犯罪事實」的記載包山包海、東拉西扯;但就「證據」及「所犯罪名及法條」部分,則僅就其中最簡單,最容易調查,案情最明確的部分加以論述。就像前面甲偷乙的信用卡去盜刷的例子,檢察官可以在「犯罪事實」寫一堆甲到處去盜刷的情形,但就盜刷的確實時間、地點、刷了多少錢、取得什麼財物的「證據」卻一項也不查,反正在起訴書的「證據」+「所犯罪名及法條」只記載「竊盜」部分的犯罪證據,也只起訴「竊盜罪」而已。但是呢,因為起訴書「犯罪事實」已經提到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的犯罪行為,所以法院也只好想辦法自己去調查證據,才能作出判決。這是檢察官「快速結案」的絕招之一,法官收到這種「爛案」,也只能幹在心裡,徒呼倒楣。

  • Tag-round 標籤: 法律
  • Group-round 群組:
完整
2007/03/17
0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2/27

好啦!現在有個苦悶的竹科工程師,跑到了在網路上著名的「北部人聊天室」,取了個「緣敍元」的名稱加入聊天,想要找人援交;此時正好有個警察也正好在執行「肅清網路風氣」的業務,化名「安雅」加入聊天,並主動問這個「緣敍元」是否要援交;這個性慾不滿足的工程師「緣敍元」就與警察「安雅」以密談方式相談甚歡後,相約出來性交易,當場這個「緣敘元」就被逮住了!接著就被起訴了(如上面那個起訴書)。

完整
2007/02/27
0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2/13

結婚是女人生命最重要的一次遷徒,女人要從原來的家移到另一個地方,人們稱為「歸宿」的地方。當女人進入新家庭,女人擔負起延續這個家庭的責任,女人也逐漸從生活照顧中,從每一件抹布的挑選,每一件衣服的摺法,碗盤收藏的方法等等,逐漸將這個家庭佔為己有。但是女人經營家庭,不似男人經營事業有固定職場工作規則可依循。經營家庭的規則模糊難辨,付出的多寡難以衡量,沒有清處的方向,於是糾紛不斷,摩擦頻生。媳婦在生活中最大的對手,就是婆婆、妯娌、大姑小姑等。於是我們常聽到「一個廚房容不下兩個女人」的名言,「婆媳不合」「姑嫂不合」「妯娌不合」等等,鬧得不可開交,在在表示女人之間緊張關係。當女人克服一切,真正擁有她自己的家庭時,她又要面對這個家庭的解散,注視著當年與她踏入相同命運的女人,一步步攻城掠地。當年她如何從婆婆手中接收領土,如今也要同樣交出。這樣的情節,在中國社會永遠不斷上演。男人永遠是中間的夾心餅乾,兩方面的壓力都湧向男人身上。於是當男人累積過多壓力時,不無採取暴力發洩的可能。

十分白話的一個裁定,人民會比較喜歡這一種的嗎?

完整
2007/02/13
0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2/13

現在的網路聊天室,可說是援助交際和色情攬客的重要媒介,不論是尋芳客或是賣淫者,都是聊天室中的常客,為了一夜春宵而互相刺探、勾引。卻不知這種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了嚴重的刑事法律,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刑責可是不輕,而且也不以與兒童或少年性交易為必要,只要刊登了這種性交易的訊息,就構成了這項犯罪。

網路上的性交易是十分容易觸法的行為啊!

完整
2007/02/13
0

小杜白雲 收藏於 2007/02/12

通常在車子賣出後的半年,有些車主會突然接到大量的交通罰單、補稅通知、或未定期驗車的罰款通知,請了假到相關機關詢問,才發現原來車子根本沒有過戶,回頭再找車行時,也許已經人去樓空,也許相應不理。更慘的是,或許有一天當你興沖沖準備出國旅遊的當下,在出關時,海關人員卻告訴你,因為你的車子欠繳大筆稅費和累計逾期的罰款,財政部已經將你列為惡意欠稅的國民,而行文入出境管理局把你限制出境,於是你只好在眾人鄙視的眼光中低著頭拖著重重的行李回家哭泣。

有舊車想賣的人,一定要看清楚,不要落入無窮的麻煩中!

完整
2007/02/12
454732

立達 收藏於 2007/02/09

Tribe, who has been a law professor for 37 years, said he discussed his arrangement at Akin Gump with the law school's administration. The school's policy restricts full-time professors from undertaking outside endeavors that demand more than 20 percent of their work time, he said. His work ethic and his experience allayed any concerns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he said. Tribe added that he expects the arrangement to save him time and allow him to devote more energy to pro bono projects.

討論美國法學院教授在律師事務所兼職的目前發展、優缺點與相關限制

完整
2007/02/09
433628

Snosrap 收藏於 2007/01/30

文化如何形成、累積和再製這個問題,是個人參與文化意義創作過程的根本關鍵,也是參與式民主是否落實的具體展現。舉例來說,如果你在三種不同的搜尋引擎Google、Overture和Yahoo!上,去搜尋Barbie這個字,因為各個搜尋引擎的運算法則與架構取向不同,你會得到相當不同的答案。

完整
2007/01/30
1006501

豬小草 收藏於 2006/11/29

我想這位博士生應該不是法律人,所以觀念上有點偏差。雖然我也很贊成孕婦能夠強制檢查有無罹患AIDS,但就單純法理上的觀念我還是簡單解釋一下。

完整
2006/11/29
299912

立達 收藏於 2006/10/19

教科書外的世界,事實從來不是確定的,而是延伸、扭曲、無法分割歸類的。一般法律人(大陸法系式的訓練,特別是)的訓練其實並沒有針對「沒有出現的」這部分予以處理;同時在欠缺訓練及評價系統支援的情形下,自然會養成大家用「一組可以處理的限定事實」的隱形意識來處理案件。這樣所造成的結論,就是更容易將一整組的事實切成團塊個別處理觀察:畢竟這樣容易處理

寫得不錯,但有點玄。說出了以法條為本的法律教學(包括以理解法條為目的的虛擬案例教學),與以活生生案件為主體的法律教學的根本差異所在。

完整
200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