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所謂案件,是指<>加<>。這個不起訴的案件,是<>加<>,如果要就這個<>重新偵查起訴,是應該受到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限制的。 但如果說,是<>槍殺陳水扁總統,那與<>槍殺陳水扁總統,根本就不是同一個<>了,因此當然也就不受前面那個被告陳義雄的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當然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限制。 而被告陳義雄已經死了,不論是不是他幹的,檢察官都只能做不起訴處分。因此,並沒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實益;證據再怎麼新,再怎麼能證明不是陳義雄幹的,檢察官還是只能對陳義雄以死亡為由作不起訴處分,因為程序先於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