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目前使「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最可行的做法,就是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司法院院長;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兼任司法院副院長。如此一來,司法院的正、副院長,就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的首長,也是大法官會議的當然成員;而目前的司法院組織,就是受司法院正、副院長指揮用以服務上述審判機關(即法院)的後勤單位。
其實,人類的記憶力有限,對於過去發生的事情,一個誠實的證人,其先後的陳述都難免都會有些出入。更何況,有時刑事法庭開庭的狀況,簡直像是在舉辦一場說謊大賽,故意扯淡的有之,避重就輕者有之,更多的情形是講謊話的人講到連自己都以為是真的。
中國歐盟商會今天強調,中國必須確保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能夠切實執行以維護勞工權益,因為中國過去雖然通過一些類似的法律,可是這些法律幾乎沒有任何效力。
但中文模糊之所在,也是中文美學之所在;對照前後文,模糊的中文其實也可以表達明確的意思,只是在操作上需要更純熟的技巧,而這就是國文程度之所在。如何將一個外文的概念,用很清楚的中文說出來,是一個傳達知識者應該做的工作;而不是發明一堆專有名詞,然後配上長長的註釋,叫別人先背起來再說。
可是,鑑定是不便宜的,政府每年為了驗這些不到一公克的毒品,不知道花了多少錢。而且更可笑的事,毒品這種東西的重量,隨著空氣中溼度的不同,就會改變。所以說”淨重”是沒有意義的,在不同的環境下,淨重秤出來就會不一樣。而有些鑑定機關,秤重竟然可以算到公克的小數點以下四位,未免太過離譜,我就不相信判決確定後,檢察署在執行時,會真的每包拿來秤一下”淨重”是多少;如果他們真的秤了,就會發現扣案的毒品怎麼每一包的重量和判決寫的都不一樣(以公克的小數點以下4位的精度來看),這時該怎麼辦呢?
就中國當局而言,中國吸引外資投資中國,讓中國站起來,富起來的階段性目標已經達成,接下來是分配正義的內政穩定問題,因此這種賦予工會(其實是另一個黨機構)更大的權利,來技術性地控制壓抑外資企業雇主的權利,這對於中國這個集權國家而言,絕對是勢在必行的政治手段.這可以從不久前,在台灣強悍如虎的郭台銘,在中國也要如法砲製台灣經驗,控告記者,結果最後碰到中國集權領導的政治鐵板,各種查稅,要求工廠組工會等等"行政"手段紛紛出籠之後,也只能從老虎變成家貓.
英文的「法律主治」與德文的「法治國」兩個原則,大概是所有法律人最為尊重的核心價值原則。雖然後者在意義內涵上可包含前者,但經過適當意義涵養後的法律主治(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仍是最被廣泛援引的法律運作基準,並用以與「依法宰制」(rule by laws)概念相區分。此一區分,通常又以實證法律的民主正當性,依法行政,以及司法獨立為主要的區隔點。 然而啟蒙的辯證又豈會放過我們。所有被正面、積極或實證的(英文都是positive)追求的理念成果,都將面臨負面、消極,或虛空化的挑戰。那麼法律主治的虛空化挑戰是什麼呢?不是別的,就在於其「合法性」,而如果要說的更精確一點,在於公權力對「制定法」的「迎合性」,反而淪喪了法的內在合理性。
「法治」的呼聲響徹雲霄。Rule of law and rule by law 的區別,在當前的台灣,又面臨混淆。法的內在合理性的問題,一朵籠罩天空的烏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