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科技進步帶來了數位匯流(digital convergence),歐美國家紛紛進行大規模的修法,打破以往基於產業差別而立的法律體系,以因應最新的局勢與挑戰。為了因應此一變遷,我國也在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通訊傳播基本法》,並於隔年一月七日公布施行。本文針對《通訊傳播基本法》在內容層面對於確保消費者權益與促進多元文化的貢獻進行檢視,並且特別探討本法實施後在兒少傳播權所帶來的改變。 by 賴祥蔚 文化大學大傳系副教授
從這樣的結果來探討,我們的下一個世代,甚至就是現在,一些原本理所當然的情況已慢慢改變,就孩童的生長經驗來說,成長過程中的比較點已從區分自己和動物間的不同,逐漸地轉化到電腦之上。例如過去媽媽會教導小孩說:「你不可以趴著吃飯唷,這跟小狗一樣。」經由類似經驗的累積,我們藉由外在的動物來型塑自我。但現在,跟兒童內心對話的影像,不是其他生物或是其他人,而可能是電腦。心理學家皮亞傑認為,孩童對世界的認知來自於其與周遭事物的互動經驗而來,那麼對於孩童來說,人機關係更是其成長歷程中的重要經驗對象。Turkle在《虛擬化身》中提及兒童之所以會將電腦視為具有心理活動能力的物體時,提出主要有兩大原因,其一為電腦會做出反應,讓不知其反應何來的兒童將它視為會思考的物體。其次,由於電腦具有讓兒童無法理解的複雜性,兒童無法從其運作或是結構來理解它的行為,使得兒童將它和具有相同複雜性質的大腦聯想在一起。 或許有人會問,這些只是時代的趨勢與流行,就像你我可能在鄉野間或是電視前成長一般,那又如何?事實上,的確是如此,但又不盡然是如此,因為如同之前所說,人們的成長與環境有相當大的關係,這也是眾所皆知的故事孟母必須三遷的重要因素,但真正具有影響力的,應當是在那環境之中的互動因素,電視之類的媒體可以傳遞訊息,但它是單向的,也就是它無法提供電腦一般雙向溝通的「人-機際互動」的需求,更遑論是提供任何自我實現的可能了。但由於這些可能都可以藉由電腦螢幕所建立的虛擬真實中展現,它對未來人類的內外在影響是無庸置疑的。
大眾傳播媒介有無效果、有何效果?向來是傳播研究者關切的主要課題之一。在現代社會,電視這個媒介最為一般民眾所倚賴,其之於民眾在型塑「社會實況」(social reality)上的潛在影響,更是受到重視。美國傳播學者gerbner提出「涵化理論」(cultivation theory),對電視可能產生的效果提出相當完整的論述。此一理論的重點是,看電視的時間愈長,所形成的對社會實況的認知和態度會愈接近電視所呈現的景象,也就是「媒介實況」(media reality)。正由於媒介實況和社會實況之間有些落差,且電視所呈現的媒介實況裡有強調暴力、色情的傾向,因此,電視看得愈多的人,愈有可能覺得身處「黑暗社會」(mean world)(gerbner, 1970)。此一假設經過多項實證研究驗證得到相當一致的支持後,gerbner等涵化論主繼續申論說,涵化效果除了可能會使民眾以電視實況作為社會實況外,還有影響民眾面對治安問題所持立場的可能。也就是說,認為社會愈黑暗的民眾,有愈支持警察採用強勢手段來維護治安的傾向(gerbner & gross, 1976)。 也就是說,涵化理論有別於傳統的量化研究,面對電視充斥暴力節目的現象,涵化論者關切的不是這些節目會不會使得觀眾變得更暴力、以致治安問題愈益嚴重,而是這些節目會不會使得觀眾「覺得」社會上治安問題惡化就像電視裡演的一樣。研究焦點之所以不同,原因之一是以前者為取向的傳播研究很少發現媒介有何效果,有必要另闢蹊徑(klapper, 1960)。而涵化的觀點著眼於電視在建構社會實況上的可能影響,除了能對媒介(主要是電視)之於社會的意義做較深切的闡釋外,在研擬方案因應治安問題等實務工作上,也能提供另種思考的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