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職棒發生黑金醜聞,總有媒體或球迷歸因於制度差或薪資沒保障等,我認為這是說不通的,因為環境再差、薪水再低、制度再怎麼爛,這些現象難道只是中華職棒的「專利」?難道任何人在各行各業中,只要不滿或不安,就能理直氣壯地作奸犯科嗎?況且,如果這些敗類「造反有理」,對於其他守法的球員,這些無辜的間接被害者,他們又要向誰討回公道呢?
台灣職棒在短短的十八年會發生這麼多憾事,原因就是不能面對「人性」。所謂「承受苦難易,拒絕誘惑難」,每每讓球員打瞌睡的「法治教育」,能夠幫球員抗拒桌上的大把鈔票嗎?球團的「三申五令」,能夠幫球員拒絕有心人士的酒色邀約嗎?關鍵在於,如果與魔鬼交易後,付出的代價僅僅是「閉上嘴、改行去」,甚至於繞個圈再回到其它球隊效力,這麼沒有大是大非,如何能大徹大悟?
「吹黑哨」的前NBA裁判唐納吉,為什麼立刻乖乖合作並想轉為「污點證人」?除了FBI的蒐證明確外,更關鍵的是他將面臨50萬美金的罰款(台幣1650萬)之外,還有最高25年的牢獄之災…。對照台灣喧騰一時的「黑鷹案」,多年的訴訟讓最終全部被判緩刑的球員們,變成值得同情的悲劇英雄,更可笑的是當年威脅、利誘並操縱球員的「黑手們」,最重只判刑2年6個月!所以在台灣,「嚴懲犯罪」往往只是個形容詞而非動詞!
在司法面上,或聯盟、球團的各種防黑措施,將敗類揪出來只是個過程,怎麼達到「殺一儆百」的重罰,才是能產生嚇阻的重點。如果球員或黑道等,知道(教唆)打假球會被關25年,還要被罰不當所得的好幾倍,而且會被社會唾棄、會身敗名裂,會像隻過街老鼠般,相信台灣(職棒)不會如此的不堪。
所以,部分球迷在同情那些曾經披著球衣的鼠輩時,不要忽略其他清白球員的權益,縱使只有一個(些)球員是清白的,他(們)仍然是最無辜的,而不是那些曾玷污棒球殿堂的敗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