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性騷擾防制法」的通過施行,實在是對台灣法院在「強制猥褻」一罪銓釋上的一大解脫。自此之後,沒那麼強制性的猥褻行為,也不愁沒有法律可以制裁,而不必硬要放到強制猥褻罪的射程中。換句話說,法官不用再費心去解釋什麼「國際禮儀」,反正自有「性騷擾防制法」足以處罰這種色老頭。
既然「性騷擾防制法」已經填埔了法規範的漏空處,那麼刑法上罪責不輕的「強制猥褻罪」,自然應該回歸到比較嚴謹的銓釋標準。舉例而言,在公車上趁著晃動摸人屁屁,應該是依「性騷擾防制法」處罰;如果是從後面抓著被害人手伸到內褲裡面去摸屁屁,那就該用刑法的「強制猥褻罪」送被告進去吃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