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蘋果日報任職的記者朋友替我問了兩位律師,王律師表示:「雅虎涉及個資外洩,且檢舉契約為雅虎單方訂立,未明確告知檢舉人條文內容,建議雅虎應立即修改此條文,而當事人可依法提出民事求償。」而林律師則表示:「業者若以當事人未『不同意』就視為『同意』,而擅將個人資料,或逕行認定當事人己同意契約內容,即違反《民法》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同意要件,可主張此契約不成立;此外,若被認定為故意洩露個資者,除觸犯洩密罪應負之刑責外,也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等關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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