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或稱企業社會責任,從80年前公司法理論的爭辯開始,雖然至今企業、非政府組織、勞工團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其定義、範圍、乃至究竟應否予以強制性的規範或留與企業為自願性的措施,仍有不同看法,然而公司社會責任成為公司治理重要的一環,已是無庸置疑;先進國家及國際社會對於公司社會責任的要求,更是與日俱增。現今企業已逐漸體認,對社會負責的公司治理,對! 公! 司的長期經營有深遠的意義。因此,善盡公司社會責任,應該是一項投資,而非成本。 理律文教基金會有鑑於此,除了在2007年的「理律盃」二岸校際法律系/所學生辯論賽以公司社會責任為題舉行辯論,藉以吸引法學界的討論外,謹訂於97年6月25日(星期三)舉辦「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論壇」,邀請企業主管與會(免報名費),由學者專家就各先進國家的發展,進行介紹與討論,盼有助於企業界對此一涵蓋社會、經濟與法律等制度核心的重要問題,以及潮流所趨,有所關注。
現代企業成立的宗旨就是盈利,這與18和19世紀早期的情況大不相同。在美國獨立戰爭和內戰之間,美國的公司主要為實現全社會的福利而設,譬如修建橋樑、運河和收費公路。賺錢僅是次要目的。然而隨著鐵路時代的來臨和採煤、鋼鐵製造等重工業的崛起,這種局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公司在低稅收時代得以賺取高額利潤。對法律,例如賦予以前的奴隸以公民權利的第十四條修正案等的精明運用使得美國公司得到作為普通公民一樣的法律保護。隨著社會財富日益累積,政治影響力逐漸擴大,法律開始向有利於公司的方向傾斜,這使得公司在社會中佔據支配地位,並一直延續至今。
沙賓法案第806條及第1107條規定所謂的吹哨子制度。第806條主要規定係員工合理確信公司涉及財務弊案,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提供資料給有關單位,或協助其進行調查,弊案公司或其主管對於合法舉發的員工,皆不得施以不合理的遣散、降職、停職、威脅、騷擾或任何的歧視。被侵害的員工可依法提出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求償範圍包括工作權的回復加其他損害賠償。第1107條規定:任何人對吹哨者進行報復,並採取傷害行為者(包括妨害其求職或生計),可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綜觀上開規定,美國對於吹哨者的保護規定相當周全,有助於主管機關查緝企業舞弊案件。
中國歐盟商會今天強調,中國必須確保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能夠切實執行以維護勞工權益,因為中國過去雖然通過一些類似的法律,可是這些法律幾乎沒有任何效力。
目前政府與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合作方式,仍是由政府扮演經費提供者,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扮演服務提供者角色。此外,部分企業也以「企業贊助」的模式將資源移轉為公益性活動。然第三部門產業化所面臨之問題包括資金有限,無法順利籌措資金與經營新事業體、行銷通路有限、組織人力及專業人力不足,以及缺乏推動非營利組織產業化之相關優惠法案等。而為因應環境變遷與服務多元化之趨勢,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關係已逐漸朝向協調合作模式發展。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司徒達賢教授於會中指出,協助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集中管理不一定比多元管理的效益更好。政府應訂定規則,讓第三部門的組織及財務資訊更加透明化;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盧政春教授也提到第三部門產業化究竟能創造多少就業機會值得關切。同時,美國、英國及歐陸的發展模式與其國家的社會體制有關,台灣究應採行哪種模式值得探討;另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蘇國禎執行長也表示,台灣的第三部門發展仍屬萌芽階段,未來第三部門如要朝產業化發展,政府應創造有利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