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指無論任何人在尚未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前,都應該被推定為無罪,阿扁縱然千夫所指,在尚未經法院有罪判決前,仍應尊重他身為一個羈押被告的基本人權,就法論法,依現行羈押法第廿三條規定,請求接見者,應將其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理由、被告姓名及與被告關係陳明之,同時看守所在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然而這並不代表看守所擁有絕對的權力,就僅僅以國際記者的身分,可能散佈對台灣不利新聞的因素,在沒有其他法律所定的條件下,即居於絕對主動的角色過濾排除請求接見者,這是違反羈押法的精神,更何況這部羈押法已經是極為陳舊的立法,部分條文在去年及今年分別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