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二課

舉凡不良政見及政策, 皆應攤在陽光下公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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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king... 收藏於 2007/10/31

公民否決票建議在立委單一選區選票上加註「以上各候選人皆不支持」選項,選舉結果最高得票人票數低於此選項,視為未當選,該名額重新選舉,原候選人不得再參選;這項提案確保單一選區兩票制不會惡質化,有助候選人優質問政。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建議增列文字 第60條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單一選區選舉票應加列「以上各候選人皆不支持」選項。 前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提案說明: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是一個多元意見的社會。所以投票也應呈現多元意見。本條文之修訂,目的在於促進政黨改革,提名優秀候選人參選,以提升參政者素質,促進政黨良性競爭。 第65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但該當選人之得票數低於「以上各候選人皆不支持」之得票數時,視為未當選,原選舉區之不足當選名額應重行選舉,原候選人亦不得再參選。 提案說明: 「以上候選人皆不支持」代表公民的否決票,參選人得票數必須高於此「否決門檻」,也是公民對參政者的篩選線。重行選舉,政黨應重新提名其他候選人。 單一選區只取最高票者,若「以上候選人皆不支持」得最高票,即視為「以上候選人皆不支持」“當選”,當然須重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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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