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二課

舉凡不良政見及政策, 皆應攤在陽光下公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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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4/20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新版三字第0970420184Z號令訂定 一、 目的: (一) 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 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 二、 主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 徵選組別: (一) 河洛語組 (二) 客語組 (三) 原住民族語組 四、 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報名參選組別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及參獎之得獎者,不得報名參選。 五、 作品型式: (一) 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不列入評選。 (二) 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 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 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參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佳作(以五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委員會決定):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現場表演獎:一名至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證書一紙。 (二) 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 參選活動期程: (一)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年五月十五日止。 (二) 入圍者公布日期: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三) 決賽及頒獎典禮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 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分初審與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 初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 (二) 決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現場表演另行計分。 九、 參選須知: (一) 參選者應於報名期間截止日前登入本局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th.gio.gov.tw/song/),輸入報名相關資料,且於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切結書(如附件三)並均予簽章,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歌詞(參選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檢附曲譜供評審委員參考,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法人者,應附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 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儲存於光碟片(CD)中。 (三) 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 各組入圍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視各組參選作品數目決定。 (五) 參選作品恕不退件。 (六) 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選。決賽以抽籤決定其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抽籤者,由本局代為抽籤。 十、 注意事項: (一) 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但曾獲各級學校所設獎項之得獎作品不在此限。 2. 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品)。 3. 未有於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錄製成錄音產品,並公開發行之事實。 4. 未有於九十七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之情事。 5. 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 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取消入圍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者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 (三) 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 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五。 十一、 配合推廣義務: (一) 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 (二) 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如經本局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十二、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網站http://th.gio.gov.tw/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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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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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枝 收藏於 2007/12/09

既已有著作權法,為何還要以專法方式設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原民會主秘林江義昨天比較說,上述兩法有五大不同,最基本的是,所有者的觀念不同,著作權保障的是個人、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原民智慧保護條例保障的是整個族群或部落共有的「集體權」。兩法位階相同,只是規範的對象,一為個人、一為族群集體。   由於原住民族集體共享傳統文化,不像著作財產權可以脫離著作人進行讓與、授權,不能任由個人將之移轉出去。   此外,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多半無法確定原創作人是誰,不像現代的著作權者是確定的個人。現行的著作權法鼓勵原創,而原住民的傳統文人藝術多承襲祖先的藝術成果,呈現重複的圖騰等。   最後,著作權法在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失效,但因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多逾五十年以上,如今加以保護,不受存續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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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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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7/02/08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舉辦「創意塗鴉迎豬年」活動,今天在大直橋上游、基隆河左岸迎風河濱公園河堤牆面,進行大型集體創作,將創意塗鴉文化融入公共空間,並期待能爭取更多的塗鴉公共空間。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基隆河左岸迎風河濱公園,去年十二月由台北市政府河川管理處正式規劃試辦為「自由塗鴉區」。可惜地處偏僻,未來期望能逐步向台北市政府爭取更多離市區較近的塗鴉公共空間。  葉大華指出,從去年七月起發起連署,爭取西門町建立「青少年創意塗鴉空間」,即促使政府相關單位及社會正視青少年創意文化環境的缺乏與不足;而這樣的想法,受到台北市政府河川管理處的認同,因而將迎風河濱公園三面防洪牆試辦為自由塗鴉區。  另外,由台少盟發起的「青春Young『藝』捐款助創意」募集「台灣青少年創意塗鴉基金」活動,雖然募款成果不如預期,但仍持續推動培育青少年文化創意人才,今年寒假再度舉辦「青少年創意塗鴉培訓課程」。  葉大華表示,寒假的培訓課程各場次活動報名人數都提前爆滿,許多家長甚至主動打電話來為子女報名,顯見塗鴉活動並非如一般刻板印象難被社會接受,而是需要有公開的練習與分享交流的空間。  青少年創意塗鴉種籽培訓課程,自二月三日至十四日擴大在台北、台中、屏東、花蓮舉行,歡迎對創意塗鴉有興趣的青少年朋友,上網站查詢相關訊息,網址:www.youthright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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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