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立法院於十二月七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促進原住民文化發展並防止外人侵害原住民智慧成果。據此,非經原住民授權同意,無原住民身分人不可任意使用原住民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如泰雅族傳統紋面藝術、布農族傳統的八部合音)。受害原住民族得請求賠償,情節重大者金額可達六百萬元。
這項條例保護原住民權益的精神固值嘉許,但內容似有商榷餘地。首先,違背著作權法建制基本法理。若永久性專用權真能促進文化發展,則直接將現行著作權改為永久即可。其次,集體權利範圍難定且行使困難,不但造成原住民文化傳播障礙,更妨礙原住民個人創作自由。有評論者指出,此舉不但無法促進原住民文化反而可能帶來反效果。再者,各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不同,面臨發展困難也不同,將「智慧財產」概念一體套用於所有原住民族,恐非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