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二課

舉凡不良政見及政策, 皆應攤在陽光下公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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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悟論壇 收藏於 2007/12/13

報載立法院於十二月七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促進原住民文化發展並防止外人侵害原住民智慧成果。據此,非經原住民授權同意,無原住民身分人不可任意使用原住民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如泰雅族傳統紋面藝術、布農族傳統的八部合音)。受害原住民族得請求賠償,情節重大者金額可達六百萬元。 這項條例保護原住民權益的精神固值嘉許,但內容似有商榷餘地。首先,違背著作權法建制基本法理。若永久性專用權真能促進文化發展,則直接將現行著作權改為永久即可。其次,集體權利範圍難定且行使困難,不但造成原住民文化傳播障礙,更妨礙原住民個人創作自由。有評論者指出,此舉不但無法促進原住民文化反而可能帶來反效果。再者,各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不同,面臨發展困難也不同,將「智慧財產」概念一體套用於所有原住民族,恐非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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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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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悟論壇 收藏於 2007/12/1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秘陳淑美表示,我國現有智慧財產權可以區分為商標、專利以及著作權。「團體商標」及「證明標章」,是現階段應用原住民族保護制度中最有利之制度之一,小規模製造者可以藉由商標的採用,向消費者保證其商品之特質。 「通過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對於保護原住民特殊的傳統智慧創作,更是一大加分。」陳淑美表示,其實不管是過去的智慧財產權法或是新通過的條例,最主要的精神是要告訴原住民,當外人要使用原住民傳統文化時,是要徵得他們同意的,要有這樣的權利意識。 相較於文化性質取向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目前還在立法院審查的「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是另一個與原住民智慧財產相關的法案,而且規範的內容,是屬於受到商業盜用、更容易產生爭議的傳統知識及遺傳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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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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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於 2007/12/10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法案名稱: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第 一 條 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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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