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6年250億的整治經費,高金素梅提案﹝第7條﹞將其中72億使用於復興鄉全鄉及尖石鄉玉峰村、秀巒村的泰雅族部落。
2004 年,七二水災與艾莉風災後,原住民部落遭受土石流重創,泰雅族部落尤其嚴重;在部落重建經費不足的情況下,高金素梅委員在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原「8年 800億治水計畫」)特別加入原住民地區整治條款,政府每年必須編列至少20億的整治經費用於部落(表一)。另外,在石門水庫集水區(復興鄉全鄉及尖石鄉玉峰村、秀巒村)因為災害特別嚴重,也另外編列了6年250億的整治經費,由於許多的災害都是因為農路排水不良及攔砂壩興建所引起,高金素梅委員特別在「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中,提案加入了第7條的條文,因此在石門水庫集水區第一階段(95-97年度)的整治計畫中,水土保持局編列了35億 8千4百萬,178件整治計畫案(圖一),以及補助地方政府1億8千3百萬的農路改善經費(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