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工會法對於工會的限制,相較孫文的「工會條例」,嚴格甚多。工會之目的,由「主張並擁護會員間之利益」,降為「增進知識技能,發達生產」;由「家庭及公共 機關之雇傭、政府機關事務員、集合同一業務之人數五十人以上者,得適用本法組織工會。」限縮為「國家行政、交通、軍事、軍事工業、國營產業、教育事業、公 用事業各機關之職員及僱用員役,不得援用本法組織工會。」也開始對罷工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