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澤強調,為匡正此一不平衡的勞資問題,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明定雇主以經濟性事由解雇勞工時,應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另為配合第二十條之修正,企業如渉及事業轉讓,本於「買賣不破雇傭原則」,勞動契約對於新雇主仍應繼續存在。如此才能保障勞工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