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維護消費者收視權益,基於地方主管機關監督的立場,除要求該系統經營者儘速恢復正常收視外,也進一步要求該系統經營者,務必遵照行政院新聞局訂頒「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與第七條等規定,研議對收視民眾無法收視的具體補償措施。宜蘭縣政府表示,依照上揭規定事項,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情況,系統經營者負有維修的責任,若導致未能正常收視,則應視其未能收視日數,每日酌予減收三十分之一的基本頻道「月收視費」,若逾十天(含)以上始行修復時,則應依規定免除當月基本頻道收視費。就此部分,宜蘭縣政府業已與該系統經營者,達成協議並獲允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