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二課

舉凡不良政見及政策, 皆應攤在陽光下公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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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別 收藏於 2008/07/14

雖然審議民主仍有許多爭議,不過其提供了在信仰、價值、文化與生活經驗多元差異下,尋找解決方案的可能。雖然可能會對達成共識過於樂觀,不過其提供了在持續性的不一致當中,尋求當前解決問題的出路。雖然很困難,不過不代表不可能,或者毫無用處。

台灣青年公民論壇之審議民主相關主題讀書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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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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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rch 收藏於 2007/04/02

其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正是極少數我國已經正是簽署並經立法院審議批准的「條約」。它不但有拘束力,而且效力至少相當於法律位階。有人還以為國際公約或是憲法上的人權規定,都必須等待其他「法律」具體落實後才能執行。這是對人權法的一大誤解:人權公約(或憲法、其他民權法)中的權利,在「積極請求給付」時或許還需要立法落實;但在「防禦國家侵害」部分當然是直接、自動執行,並不需要「等」其他法規。這也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告的基本意旨。 台北縣政府的拆遷命令,是一個直接限制樂生院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它不只是「拆」(物),而且包含了「遷」(人)。它的時效非常急迫,幾乎無法容許任何公共思辯、相互理解對話之空間。而拆遷行動將破壞院民極度依存的環境,可能立即造成健康權與適當居住權不可回復之危害。樂生院民百分之百擁有公法上的權利,提起爭訟請求撤銷這個拆遷處分;而法院或訴願受理機關更應在此危急之秋命台北縣政府刀下留人,暫停執行。唯有先停止這個「拆遷命令」,我們才有時間好好地來檢視樂生院民的需求、古蹟的價值,以及工程技術的關係。

廖元豪老師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來申論樂生人權的法律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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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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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rch 收藏於 2007/04/01

時至今日,政客們一直操弄片面、不正確的訊息給新莊在地人,惡意將輿論導向「捷運通車」與「樂生保存」之間的零合遊戲,完全忽視樂生與捷運共存共榮的訴求,甚至策動「反樂生大遊行」,挑動民粹的語言與情緒,將自己執政失敗的責任,全部往樂生身上推。 我必須再次重申「公開審議,反對迫遷」的立場。不論是行政院、台北市、台北縣等相關單位,請正視樂生的保存議題,並從此刻起,著手進行各種保存方案的實質審議,捷運工程絕對不會延宕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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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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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rch 收藏於 2007/03/25

樂生園區若能保留九○%或是更多,誠然是各方之所願。但是如果每一個公共政策的議題都需等到危急時刻,由學者、社會組織透過各種方法向政府施壓、公民自己掏腰包印製文宣、購買廣告以向大眾說明議題的重要及可行的解決方法,這無疑會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審議式民主固然在理論上有其困境與限制,但樂生議題,卻是一個可以實踐的好切入點。期盼蘇院長可以透過行政管道停止四月十六日的強制拆遷,且與相關部會討論,尋求一個得以兼顧多元意見的公開管道,開啟台灣審議式民主的可能;也可以讓公共媒體盡該承擔的責任,還給民眾真正的「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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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