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二課

舉凡不良政見及政策, 皆應攤在陽光下公開檢視.
小提示: 要快速找到需要的書籤嗎?點左側分類,畫面會先出現該分類下相關的標籤雲。再點標籤之後,即會幫你精準找到「分類」+「標籤」交集過後的書籤。也可以用下方功能列中之收推、討論或熱門等方式加以排序喔
瀏覽模式
書籤標題
收藏時間
981527

BANANA GUTS 收藏於 2008/11/15

「民主學理」上,至少我國學者的理論,似乎是很一致認為集會自由,包括集遊自由。以上四位中,林紀東、蔡震榮及吳庚先生都是著名的憲法、行政法學者,而且有兩位當過大法官;蘇永欽先生與馬先生同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政大專任教授。他們的憲法學理論之素養,應該非僅係「略懂憲治」而已吧!

集遊≠集會,楊泰順的獨特見解...

完整
2008/11/15
981527

無差別 收藏於 2008/06/19

就個人經驗來說,「中華民國憲法是採總統制或是內閣制?」是碰過最無厘頭的題目,聽過的答案中最勁暴但也最貼切的是:「蔣經國是行政院長時,那就是內閣制;蔣經過是總統時,那就是總統制」。 經過二、三十年,這個憲政上的大哉問還是沒有解決。在蔣經國時代,這是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因為那是個強人政治(簡稱人治)時代,蔣經國院長或蔣經國總統說了算。2008年的現在,馬老大則玩弄這個制度上的欠缺,說要讓自己退居到第二線。 啥是第二線?有人說馬老大在築「防火牆」,聽起來似乎有很多駭客似的。第二線,直接說就是推責任而已,難聽的話是以第一線當炮灰。 有人說現在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跟法國的雙首長制類似。不過,中華民國這部憲法是35年制定的,法國雙首長制的概念則是1959年才開始濫觴的。中華民國那群制憲國大代表,懂法制ABC的話,已是謝天謝地了,那群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代表會有「雙首長制」之概念?其實中華民國這部憲法會成為四不像,就是因為當時政黨妥協的產物,防誰?心知肚明。

完整
2008/06/19
944877

funpp 收藏於 2008/02/17

針對教師考績設限一事,台南縣教師會為教師權益據理力爭,並提出三月八日到縣府附近集會遊行的申請,然,主管機關卻以縣府民治路為主要交通要道,恐影響交通為由,拒絕該項集會遊行申請。

完整
2008/02/17
844748

海市蜃樓 收藏於 2007/10/01

大法官們在憲法的定位是「釋憲者」、「憲法保護者」,基本上不同於一般法官是「定分止爭」或某人「有罪」、「無罪」的裁判者。但很遺憾,常常有人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當成是一個「拼輸贏」的所在。簡單地說,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看做是在一般法院打官司一樣的地方,必須對當事人交待勝敗、有罪或無罪之理由,而且必須是可以令當事人滿意的理由。 問題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不是這樣的機關,他不是在決定執政者或在野者間之勝與敗,而是在解釋行政或立法機關訂定頒行的法令有無違憲。對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這樣的憲法上地位不為了解或故意曲解,因此對於大法官之解釋結果不滿意,動不動就以「沒有風骨」謾賣大法官者,也就不是奇怪的事;會以意識形態作為審查大法官適任與否的標準,就更不會覺得唐突了。

完整
2007/10/01
Image-not-available

海市蜃樓 收藏於 2007/08/19

每次聽到或看到這個立院多數黨的黨主席刊登廣告說:「臺灣不能再空轉」;或其黨推總統候選人拍競選廣告時說:「臺灣必須向前行」、或接受訪問時說:「臺灣不能再虛耗」等等言論時,就真的是火冒三丈。是在野黨濫用立法院憲法上的權力,罔顧行使憲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目的就是要使臺灣空轉、停滯、虛耗的。不是嗎? 這部被學界譏稱為四不像的中華民國憲法,不管適不適合臺灣島國,終究是立院多數黨所制定的,「護憲」、「行憲」是這個黨一直強調的(不然以前為啥有個可以放假的行憲紀念日),卻在其失去執政後,由黨主席開始到基層,通通在進行毀憲的作為。 毀憲,就是為了重新執政!為了重新取得執政,不惜毀憲!這樣的政黨,不以政策及積極的福國利民作為為號召,而以毀憲的徑以行癱瘓國家的手段,目的則只是為了重新執政!!這樣還能期待它可以幹嗎?

完整
2007/08/19
完整
2007/07/21
520317

立達 收藏於 2007/04/2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後,以屈的行為已構成煽惑他人犯罪,將他提起公訴,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針砭政府作為,應該容許較大言論尺度。如果本案並未構成恐嚇,對於他人權益尚未構成具體影響,則應受言論自由保護才是。

完整
2007/04/22
520325

立達 收藏於 2007/04/22

大法官宣布違法的墮胎程序,從懷孕的第四個月以後起算,保守派人士慣稱為「半分娩墮胎」。

完整
2007/04/22
499962

anarch 收藏於 2007/04/02

其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正是極少數我國已經正是簽署並經立法院審議批准的「條約」。它不但有拘束力,而且效力至少相當於法律位階。有人還以為國際公約或是憲法上的人權規定,都必須等待其他「法律」具體落實後才能執行。這是對人權法的一大誤解:人權公約(或憲法、其他民權法)中的權利,在「積極請求給付」時或許還需要立法落實;但在「防禦國家侵害」部分當然是直接、自動執行,並不需要「等」其他法規。這也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告的基本意旨。 台北縣政府的拆遷命令,是一個直接限制樂生院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它不只是「拆」(物),而且包含了「遷」(人)。它的時效非常急迫,幾乎無法容許任何公共思辯、相互理解對話之空間。而拆遷行動將破壞院民極度依存的環境,可能立即造成健康權與適當居住權不可回復之危害。樂生院民百分之百擁有公法上的權利,提起爭訟請求撤銷這個拆遷處分;而法院或訴願受理機關更應在此危急之秋命台北縣政府刀下留人,暫停執行。唯有先停止這個「拆遷命令」,我們才有時間好好地來檢視樂生院民的需求、古蹟的價值,以及工程技術的關係。

廖元豪老師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來申論樂生人權的法律面解決。

完整
2007/04/02
483694

岳納珊 收藏於 2007/03/19

第一部以標榜建立「第二共和」為修憲宗旨,並為呼應陳水扁總統與獨派大老辜寬敏建議制定「第二共和憲法」的新憲版本《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正式出爐。

由前陸委會首席特任副主委、台大國發所教授陳明通等人草擬的新憲草案,主張原有憲法總綱予以保留,國號、國旗、固有疆域都不予變動,然後根據台灣現實的需要,制定《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簡稱「台灣憲法」),以第二共和憲法作為台灣與中華民國的「憲法連結」,並在新憲「前言」,為協商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提供「憲法授權」。 《第二共和憲法》的最核心內容,在於以「前言」的方式,作為與原憲法的連結,並處理兩岸關係的現狀與未來。

完整
2007/03/19
426051

anarch 收藏於 2007/01/26

陳總統以自己名義聲請大法官解釋,是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由總統直接面對司法院大法官。這象徵了總統也必須接受司法釋憲機關的裁判,更顯示憲法意涵最終是由司法決定,而非總統說了算。……不過,陳總統對待司法的態度,相當具有選擇性……

完整
2007/01/26
358551

BANANA GUTS 收藏於 2006/12/14

而且蕭旭岑這篇特稿中,還暗藏了獨門見解:「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文字很清楚,……無須大法官解釋,『訴究』字面上就是『追訴、究責』,或刑事訴訟法的『起訴、追究』,換言之,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但照之前我已經貼出的資料,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所以會有爭議,正是「訴究」這兩個字的範圍不清楚,蕭大記者竟然認為清楚到無須大法官解釋;之前幾位支持檢察官偵查起訴的教授,最多也僅主張憲法第五十二條「以不得起訴為界線」,沒想到蕭大記者竟然說「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意思莫非是可以起訴,只是不能判決?或可以判決,只是不能執行?若果蕭大記者之意確實如此,可說是國內獨步的見解;不知蕭大記者是否曾經想過,其見解將有可能抵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關於彈劾總統應由立法院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排除一般法院管轄的規定?

完整
2006/12/14
336255

BANANA GUTS 收藏於 2006/12/14

民進黨釋憲聲請書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大為擴張,他們主張,依憲法第五十二條精神,總統豁免權應包括「實體上之永久豁免」與「程序上之暫時豁免」。前者指總統在任期內的行為永遠不受司法程序之訴追,卸任後亦然,也就是永久免責;後者指總統在其任期內得暫時免於司法程序的進行,這部分應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都包含在內。

完整
20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