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北市文化局以此為中正堂爭取到一年的免拆令牌,文化局公文既出,行政院即使請文建會行使解釋權,結果也只是氣結無法可施。
但相反的,對樂生院來說,新版文資法第101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使樂生院一度以為,即使北縣政府遲遲不願進行古蹟指定,只要文建會願意站出來「伸張正義」就好。
沒想到,有權處理而不處理的文建會,出面解釋半天之後,卻又多搬出第32條說,「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而樂生院案,因位處台北捷運路線所經,屬重大建設,因此,文建會尊重地方政府的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