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二課

舉凡不良政見及政策, 皆應攤在陽光下公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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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9/04/21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除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責任避風港」,未來只要被認定三度網路侵權的使用者,ISP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由於網路科技發展,各類ISP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但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便捷,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僅件數多且具擴散特性,且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 修正條文賦予ISP「責任避風港」,一方面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同時ISP也可針對侵權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並未明確規範侵權次數與停止服務的關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初審通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提出的修正動議,網路使用者一旦侵權三次、且由ISP告知,就可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此即「三振條款」。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目前部分ISP已與權利人合作,採取防範網路侵權的自律行為,修法通過後,對原已自律的ISP並無影響;智財局也將續對尚未自律的ISP加強宣導。 丁守中認為,修法通過後對於網際網路的發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應可達成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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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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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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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9/01/17

對於美國貿易代表署今天宣布將台灣由特別301的一般觀察名單中除名,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處表示歡迎,並指出,這將有助雙邊關係的強化。  代表處在一項簡短聲明中表示,在美國新政府將成立之際,美方能夠對於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努力與成果給予肯定,有助中華民國與美國雙邊關係的持續強化。  貿易代表署是於去年4月「特別301報告」中宣布,將對台灣進行非定期之檢討。  代表署表示,審查的重點有3項,第一是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庭,第二是改善校園內智慧財產權之執法,第三是修改著作權法,提供網路服務提供者合作處理侵權行為之誘因。  檢討結果認定,台灣在這三方面均已獲致進展,因此決定將台灣自特別301一般觀察名單中除名。  貿易代表署指出,台灣過去8年來對於智慧財產權議題已獲長足進展;貿易代表署曾於2001年認為台灣是「盜版天堂」,現在台灣已加強執法、強化法制,並展現成為創新與創意天堂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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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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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狂想曲 收藏於 2008/10/27

雖然,尊重著作權的確是目前的重要課題,但檢察官動員警方大動作查抄影印店卻引起法界人士質疑是否執法過當,甚至違法執法的相關問題,是否在著作權的大帽子底下,可以放棄執法的程序正義,以及屬於私權著作權問題卻動用公權力來科以刑罰是否過當等議題,引發眾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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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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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10/05

嘉義警方宣佈偵破有「台灣盜版軟體祖師級」之稱的光碟網站,侵權市值高達新台幣百億元。 警政署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嘉義分隊指出,保智幹員半年前在網路巡邏時,發現有一家「X-FILES軟體資訊光碟網網站」,涉嫌提供俗稱「泡麵」的大補帖,在網路上販賣各種盜拷程式軟體、遊戲軟體、教學軟體、電影院線片光碟、色情光碟等,種類繁多,有如一家「光碟百貨公司」。 架設網路的陳姓嫌疑人,將網站架設在大陸,並在大陸收發電子郵件,將母版片破解盜拷後,寄送給在台灣的蔡姓、林姓嫌疑人分類整理,以每片新台幣一百元至三百元不等價格,供應給全國不特定人士訂購。保智大隊幹員花費半年的時間埋伏跟監,在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燒錄機具五十台、盜版光碟十萬多片,侵權市值高達百億元。 警方指出,這家光碟網站經營了三年,根據嫌疑人供稱,每月的經營收入高達百萬元以上,警方經偵訊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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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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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9/18

【特約記者薛怡青/台北報導】部落格(blog)興起,使得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寫日誌、分享心情,甚至是自我的創作或見解。部落格讓有想法的人,得已有了發表的空間,當然也造就了一群知名的部落客。可是,有些網友喜愛四處搜集好文章,將其貼到自己的部落格裡,其實這樣的行為就已經侵害到智慧財產權了。 根據保智大隊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單單今年到8月底為止,就查獲342件的部落格侵權案件,已經占了網路侵權事件的41%,也比去年增加了19%。 其實部落格侵權事件並非現在才發生,過去有些網友會在部落格的背景播放音樂、或者是從別人的網站擷取圖案等都是觸法的行為。而如果轉載知名部落客的文章到自己的部落格中,未經當事人同意,也是侵權的。因此,智慧局也曾經提出著作權「四不一沒有」,提醒部落客們。 例如,前不久就有一位苗栗張姓大學生因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裡,上傳近200首的流行音樂,並提供連結下載,而遭到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檢舉。 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次提醒網路上的「四不一沒有」原則,就是指「不要在網路上隨便免費下載音樂、影片、軟體」、「不要將他人文章、音樂、影片、軟體隨便轉寄」、「不要將他人的文章、照片隨便張貼或移花接木」、「不要將他人的流行歌曲或音樂拿來在部落格使用」以及「沒有合作授權的著作不要在網路上販賣」。 最近智財局也與無名小站、yam天空、Xuite.net及PIXNET痞客邦等台灣4大部落格平台共同宣導尊重網路著作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活動。包括無名小站的「創用CC授權」創作引用串連活動(www.wretch.cc/blog/WretchTIPO)、yam天空的「保護我的智慧財產權!部落客連署召集令」千人聲援計畫(campaign.yam.com/2008/copyright/)、Xuite.net的「挖ㄟ媽祖-小尊重,大智慧」闖關活動(blog.xuite.net/wamsn/tipo),以及PIXNET的痞客邦-「正港ㄟ痞客~抵家啦!」有獎問答。 網路著作權是應該受到保護,不過也有些網友反應,網路原本建造的本意就是分享,因為分享而使得網路得已蓬勃發展,也許面對網路世界的立法或修法都要格局放大些,否則讓網路世界蒙上了寒蟬效應,讓多元化的網路風情失去色彩與更多創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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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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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9/03

(中央社記者黃礦春羅馬三日專電)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西班牙工商觀光部專利商標局,今天在馬德里簽署保護智慧財產權機關合作備忘錄,以促進雙邊資訊、技術、經驗與人員交流及合作,進一步加強經貿合作關係。 簽署儀式在西班牙專利商標局本部舉行,由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與西班牙專利商標局局長卡薩多分別代表雙方在文件上簽字。中華民國駐西班牙代表黃瀧元及代表處經濟組組長陳銘師等官員應邀到場觀禮。 根據備忘錄內容,雙方除了將在文書交換、技術與經驗交流、人員互訪及保護智慧產權等有關事宜進行合作外,並決定每兩年舉行一次雙邊交流會議,以評估所訂定的合作目標達成情況及採行未來的行動計畫。 雙方另將成立一個追蹤考核委員會,由雙方任命同等員額的委員組成,以對目前的合作備忘錄內容執行情況進行追蹤考核,並解決雙方在執行上可能產生的齟齬。 此一合作備忘錄從簽署日起生效,期限三年,並得經雙方事先同意繼續延長。簽約的任何一方並得以書面通知對方一年後停止合作關係。 黃瀧元在應邀致詞時,特別感謝西班牙有關方面對此一合作關係的支持。他並希望此一合作備忘錄的簽署,能有助於增進兩國間的經貿往來及相互投資。 西班牙方面對王美花親自到馬德里簽署此一合作備忘錄極為重視,除了派遣官員及專車到機場接機與陪同參觀經建文化設施外,並在簽署儀式後以豐盛午宴款待。黃瀧元及駐西班牙代表處官員也應邀出席。 王美花於二日抵達馬德里訪問,預定四日轉往布魯塞爾,繼續在歐洲的訪問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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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3
1009253

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5/11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一日電)籌畫多時的智慧財產法院將在今年七月正式啟用。司法院今天指出,目前已完成案件審理細則,增加傳統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所沒有的規定,包括技術專家參與訴訟、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專利權及商標權行政訴訟中得提出新證據等新措施,以因應智財案件性質。 立法院去年一月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月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明訂智慧財產法院審判事務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司法院已完成法院硬體設備,預計七月一日正式啟用。 司法院表示,智財法院是結合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三種訴訟程序的專業法院。智財民事訴訟一、二審均由智財法院審理,三審為最高法院;智財刑事訴訟則是一審為一般地方法院審理,二審由智財法院審理,三審為最高法院;智財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一審為智財法院審理,二審為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司法院指出,新法增加傳統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所沒有的規定,包括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為保護營業秘密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專利權及商標權行政訴訟中得提出新證據等新措施。目前已完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共四十二條。 技術專家參與訴訟方面,智財訴訟新制容許技術審查官基於專業知識,分析及整理案件爭點,並協助法官理解技術爭議問題。不過,技術審查官的陳述不得直接採為認定待證事實的證據,當事人就訴訟中待證事實仍應依各訴訟法所定的證據程序提出證據,以盡舉證責任。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方面,為使營業秘密保護與訴訟權利間取得平衡,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訴訟關於營業秘密部分的審理。法院裁定的主文及理由,不得揭露營業秘密,也不得以作為文書附件,宜以間接引用方式,保護營業秘密。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方面,准許民事法院於自為判斷智慧財產權有效性時,得以裁定命智財專責機關參加訴訟。當事人爭點涉及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專責機關表示意見必要時,得命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提出獨立攻擊防禦方法。 行政訴訟容許提出新證據方面,審理法特別容許當事人在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的行政訴訟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新證據,並規定智財專責機關就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若當事人有意圖延滯訴訟等原因,未於適當時期提出新證據,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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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1
978408

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4/18

台灣廠商在全球電子產品供應鏈扮演角色日益吃重,跨國專利權爭議事件也屢見不鮮,專業資料庫業者看上本地企業對專利資訊服務的需求,來台投石問路。 看好台灣高科技製造業紛紛往設計代工與品牌發展所帶來的專利相關需求,早前在台多以法學資訊為主的專業性資料庫業者LexisNexis昨(17)日宣佈,以台灣為亞洲區首個上市地點,推出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專利資料庫及專利申請工作流軟體:包括全球專利資料庫TotalPatent、專利申請自動化軟體PatentOptimizer、美國智財權判例與法務資訊訂閱服務CourtLink,以及涵蓋200個國家的全球智慧財產相關法規資料庫Global IP Law Service。 據了解,包括鴻海、台積電等大廠,都早已採購相關服務,並有專責的專利權管理人員編制。 這間全球知名的專業資料庫業者表示,之所以選擇台灣作為專利資訊服務在亞洲地區的上市首站,在於國內業者近年來所面臨的諸多跨國專利爭議後,已成為產業發展之痛。 至於具有更多專利權爭議問題的中國市場,LexisNexis全球智財權解決方案總監Michael Hudelson表示亦有進軍計劃,不過現階段服務內容以英語為主的情況下,會先從台港澳地區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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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8
971560

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4/06

經濟部工業局推行數年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TIPS )驗證達到初步成效,目前已有環隆電氣等17家企業通過這項驗證。工業局表示,企業應將消極性的智慧財產防禦觀念轉變為積極性的獲利觀念,將衍生很大效益,大幅增加附加價值。 工業局強調,97年度將聚焦於3C、消費電子、精密組件、生技、食品及運輸等產業,以廣化及深化的措施,由個別企業導入,推展至供應鏈上下游廠商及企業集團,並將TIPS管理制度緊密與企業營運目標結合,將協助30家企業導入TIPS,推動6個企業及3個產業群組示範案例,並進行經驗分享。 工業局指出,過去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是防禦性質,不希望別人侵犯自家的智財權,但隨著企業規模變大,研發人員增加,很多自家研發的智財未經過妥善管理,甚至可能隨著研發人員的流動而帶走,無法展現企業的管理能力與獲利,但智財權管理良好的企業卻能增加收益。 工業局舉例,通過TIPS驗證的環隆電氣公司確保國際客戶的技術不致外洩,獲得新增訂單超過 1億元;勝典科技公司利用TIPS增加國際客戶的信賴度,獲得新增訂單約3000萬美元,且國際客戶提升勝典可投標案的等級,由一般級標案提升為機密等級標案。   京元電子公司經由系統化的管理並盤點智慧財產,開始規劃將非核心智慧財產進行移轉授權;緯和公司及益生生技公司促使研發策略與營運策略結合,確保研發方向正確性,並以制度化方式掌控研發專案進度,縮短研發時程45天,節省研發成本10%。 工業局說,為強化推動TIPS,已建立線上自行檢視軟體,便利企業先行瞭解智財管理現況及需求,並由TIPS工作小組提供現場諮詢訪視,協助企業培訓TIPS導入人員及自評人員;更進一步與智財服務業者合作,提供診斷服務及示範案例,除加速企業提升智慧財產營運管理能力,並創造智財服務業的服務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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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960016

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3/16

台灣的工業設計廠商,被捲入國際侵權風暴;在德國漢諾威參展的12家台灣廠商,因為被檢舉MP3等檔案壓縮的技術,涉嫌抄襲其他業者的專利,德國警方突然衝入漢諾威的展場,大舉搜索台灣和大陸的參展攤位,並且查扣部分商品,被捲入的台灣廠商多達12家,如果罪名成立,很可能面臨5年徒刑或巨額罰款。 德國漢諾威的工業展,不僅規模是全球最大,更有工業旗艦大展的稱號;今年台灣有500家廠商,參與這個工業設計界的奧運會,沒想到在現場擺攤的台灣廠商,卻遭到德國警方無預警臨檢。 德國警方是接到專利擁有人申訴,指控會場上盜版猖獗,所以他們才會,大規模搜索51個攤位,包括台灣和大陸的攤位,都遭到搜索臨檢。 德國警察帶走的,主要是MP3、MP4、數位電視播放設備,和DVD唱盤或空白光碟;一共有12家台灣廠商,參展的商品遭到扣押,而在警方帶走的物品上。 這回德國警方,其實就是衝著台灣和大陸廠商而來,這些被調查的業者,最後都繳納了台幣4萬7千元的押金;不管調查結果,牽涉在內的廠商是不是真有抄襲,對台灣的國際形象,已經帶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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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931871

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1/27

(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2008年 1月27日電)為遏止網路侵權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考國際做法,研修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限制」草案,只要ISP在獲知網路侵權情事後立即主動移除侵權資料,即可免責;智慧局近期將舉辦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預定4月份將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網路侵權行為都是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所提供的平台進行,智慧局擬修正著作權法,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遏阻網路侵權行為責任。根據智慧局擬定的草案,不論是提供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或搜尋工具服務的ISP ,均有義務防止在其平台上的網路侵權行為繼續。但只要ISP在獲知有侵權情事後立即主動移除侵權資料,就可以主張免責。ISP若在接獲著作權或其專屬被授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資料,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也可以主張免責。智慧局表示,免責規定是希望建立著作權人與 ISP之間的「通知、移除」機制,但究竟何謂「立即」,仍待取得各界共識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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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7
412965

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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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6
898010

木枝 收藏於 2007/12/09

既已有著作權法,為何還要以專法方式設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原民會主秘林江義昨天比較說,上述兩法有五大不同,最基本的是,所有者的觀念不同,著作權保障的是個人、私有的智慧財產權,而原民智慧保護條例保障的是整個族群或部落共有的「集體權」。兩法位階相同,只是規範的對象,一為個人、一為族群集體。   由於原住民族集體共享傳統文化,不像著作財產權可以脫離著作人進行讓與、授權,不能任由個人將之移轉出去。   此外,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多半無法確定原創作人是誰,不像現代的著作權者是確定的個人。現行的著作權法鼓勵原創,而原住民的傳統文人藝術多承襲祖先的藝術成果,呈現重複的圖騰等。   最後,著作權法在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失效,但因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多逾五十年以上,如今加以保護,不受存續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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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9
858305

藍色狂想曲 收藏於 2007/10/22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識別功能,以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但不以自創者為限。而企業為其經營需要,恐因申請註冊商標之程序緩不濟急,及為了保護自身商標權益,並非不可預先申請商標註冊或同時申請相關週邊產品之商標註冊。此外,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後,並不表示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該文字或圖樣。

台灣有很多人搞錯商標的意義,這一篇從「台客」衍生的商標爭議,其實應該可以給很多人一些對商標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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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2
842396

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7/09/3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三十日電)資策會表示,為落 實「懷抱優質專利、掌握獨家商機」精神,資策會軟體 專利讓售與專屬授權將釋出127案、共199件資策會多項 軟體關鍵技術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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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30
833550

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7/09/20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日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 懲戒廳廳長高秀真今天表示,智慧財產法院籌備處今天 揭牌成立,後續將進行證照申請、裝修工程,預定智財 法院將於明年六月底完工,明年七月一日正式揭牌,相 信能有效解決智財案件糾紛,有助國家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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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0
688366

藍色狂想曲 收藏於 2007/07/26

資訊分享若能創造利益,這些利益就應被妥適分配。YouTube標榜他的分享平台就是「你的頻道」,但如果「你的頻道」內有屬於「我的財富」,任何人都應該有權分一杯羹,這是目前所有著作權人最在乎的關鍵,也是YouTube要脫離著作權爭議必須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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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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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狂想曲 收藏於 2007/07/12

著作權本質上仍是私權,網路音樂交換服務平台業者的行為到底應不應該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對於網友的利用行為應不應該負責,都有賴司法機關認定之。

當智權徹底為「財團」的商業機制服務, 智慧財產權已經失去原先「鼓勵創作」的原意, 這樣的法律還有什麼意義? 侵權行為應由民法來處理, 強加刑罰來嚇止, 不知道是幫了創作者, 還是要幫助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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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2
625953

brahman 收藏於 2007/07/01

為使我國農業能在WTO全球競爭環境下脫穎而出,在國際市場創造口碑,政府得運用各項政策工具鼓勵研發、自創品牌,並使貨暢其流。從種子到農產品,從市場到消費者手中,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有法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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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1
625945

brahman 收藏於 2007/07/01

這篇報告將著眼於國際農業智慧財產權的發展與爭議點,並以此作為台灣農業智財權發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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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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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7/03/11

本站客座博客FUNCK,「到台灣找我玩,同志!」站長】我是一位仍受惠於流行音樂工業中,傳統著作權利益體系的作者。很慚愧的,我到2005年才開始注意到「創用CC」(Creative Commons)這個新的著作全概念體系。更慚愧的是,在閱覽過許多網路上的相關文章、聆聽過許多提倡前輩的解釋之後,我到今天還不敢說我完全搞懂它,以及它之於人們的意義。我之所以對創用CC還是模模糊糊的,是因為對它仍有一些戒慎疑慮,以至於我仍無法將創用CC支持者的提倡,理解出一個合理的邏輯。在此本人提出一些想法,懇請各界熟悉智慧產權相關知識的前輩們,不吝與小弟結個解惑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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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