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二課

舉凡不良政見及政策, 皆應攤在陽光下公開檢視.
小提示: 要快速找到需要的書籤嗎?點左側分類,畫面會先出現該分類下相關的標籤雲。再點標籤之後,即會幫你精準找到「分類」+「標籤」交集過後的書籤。也可以用下方功能列中之收推、討論或熱門等方式加以排序喔
瀏覽模式
書籤標題
收藏時間
560152

立達 收藏於 2007/05/24

Morrison & Foerster's amicus brief urges the court to replace the due care standard -- essentially a negligence standard, it says -- with a standard that allows treble damages only when a party shows reckless disregard as to whether its actions were improper. Other amici suggest, as in the punitive damages context, using a standard that judges the reprehensibility of the conduct.

除了被告證明自己並非故意,所需要放棄的律師保密義務外,Fed Cir還將在本案中討論被告得知原告專利存在時,有無積極避免侵害的義務。

完整
2007/05/24
452496

立達 收藏於 2007/02/11

二、…多元而專業的時代,法官原就不可能是任何領域的專家,而法官在專業方面的空白,正是沒有成見,能作公平審判的重要基石。當事人兩造無能提出專業意見,透過詰問與辯論說服法官,是當事人的過錯,不在法官的無知。 三、參審官的特定領域專業在其內心中,未在法庭上受公開檢視與詰問,很多專業領域中的專業見解,也有見仁見智,若其有專業有所一偏,對任一方當事人都不公平。 四、參審官的專業領域經驗,有時可能正是法律所欲改正之錯誤,則參審官參與審判之形成,將使法律目的無法達成。…… 六、與其推動「專家參審」制度,不如落實現行法制「專家證人」之規定,借助審判過程中,專家意見之提出,透過法庭公開詰問與辯論,使法官獲得確切之心證。 司法審判仍是一項高度專業的工作,應由具此專業之人,依正常訴訟制度為之,始足以獲得民眾信賴,進而公正地保障人民權利。必須是受過嚴格選取與訓練的「法官」,才具公信力,始能在審判席上定紛止爭。

注意到專家證人制度之未良好使用,與專家偏見的危險。

完整
2007/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