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元而專業的時代,法官原就不可能是任何領域的專家,而法官在專業方面的空白,正是沒有成見,能作公平審判的重要基石。當事人兩造無能提出專業意見,透過詰問與辯論說服法官,是當事人的過錯,不在法官的無知。
三、參審官的特定領域專業在其內心中,未在法庭上受公開檢視與詰問,很多專業領域中的專業見解,也有見仁見智,若其有專業有所一偏,對任一方當事人都不公平。
四、參審官的專業領域經驗,有時可能正是法律所欲改正之錯誤,則參審官參與審判之形成,將使法律目的無法達成。……
六、與其推動「專家參審」制度,不如落實現行法制「專家證人」之規定,借助審判過程中,專家意見之提出,透過法庭公開詰問與辯論,使法官獲得確切之心證。
司法審判仍是一項高度專業的工作,應由具此專業之人,依正常訴訟制度為之,始足以獲得民眾信賴,進而公正地保障人民權利。必須是受過嚴格選取與訓練的「法官」,才具公信力,始能在審判席上定紛止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