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叫人擔心的是,看到了:集遊法的修改,應該去立法院抗議,在自由廣場搞學運,要求總統、內閣道歉的大學生,是不做功課,不懂憲法,因此是「野草莓學運是荒謬與可笑的」的這樣說法。這樣的見解,有其堅強但粗淺的「法律」上依據,但也就是如此而已。談憲法,當然知道三權分立(當然,也可以說是五權),立法修法之權力歸屬於立法機構,所以「集遊法的修正,權力不在我,是在立法院」云云,是對,但一點討論的價值也沒有。應然上,憲法架構下的權力制衡分工,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大家都知道。但實然上了?在政黨政治基礎上,又該如何說呢?憲法明白規定著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的行使,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憲法第80條、第8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為何立法權、行政權的行使,沒有相同的規定?如果搞不清楚這點,談談憲法,是要談什麼?
而在中國代表來台之前,發生警察強搶人民的國旗、雪山獅子旗的事件,說不是侵犯「人權」,就真是不知何謂。可以解釋的是警察們在警專、警大所學習到的「人權」觀念,或許跟一般人不同吧!果其然,問題真的不嚴重?當「人權」是被接受的普世價值的現今,臺灣警察所受的養成過程,對於人權的觀念不同於一般人,而是各有不同的標準的話,受遭殃的會是誰?而如果,臺灣警察養成過程中所接受的人權觀念是跟一般人相同,那麼會發生察強搶人民的國旗、雪山獅子旗這樣的事情,說不是「上令下行」,就是匪夷所思了。「上令」何以如是?
於是,看到應該是「人民褓姆」的警察先生,竟然會在部落格說自己面對的群眾是「敵人」,似乎應該是不足為怪。「暴民」,以優勢警力鎮壓驅散,也就足夠了;「敵人」,不置之死地,何能罷休!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