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中,在有機農產品的部分,訂定了兩年的緩衝時間,本來的目的是為了在這一段時間中,可以宣導本土產業及有機進口商可以配合;同時在有機農產品進口的部分,農委會也有時間可以與各國相關單位協調,以公平互惠的方式承認國外的驗證機構的有機驗證。但據了解,直至去年年底,負責督導的主管機關農糧署才開始作業,而到今年年初,農委會才公告了同意了英國等十個國家的有機農產品管理辦法,而佔進口量超過七成的美國及日本,直到該法實施的前夕,仍然無法許可。「這樣其實也代表,不管是國內或國外的有機農產品,只要是美國或日本驗證機構的驗證,就不能用『有機』的名義販受。」進口美國有機食品的力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耀信表示,其實這是變相的處罰美、日驗證的有機商品;他指出,許多種植有機農產品的農家或製造商申請美國或日本的驗證,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美日兩國的有機農產品,不但在台灣,在全世界都有極高的佔有率,「在評估成本效益下,申請美日的驗證,當然有最大的投資報酬率。」王耀信強調,世界各國都承認美日的有機驗證,只有台灣不承認,「這實在是太誇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