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柯山原為花蓮林區玉里事業區第七十二、七十五林班,一九五九年雲嘉地區八七水災災民上山墾伐,同一時期,全台國有林班地被濫墾也很多。當時,台灣省政府為了處理濫墾問題,頒布「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赤柯山就被列入清理計畫之中。
清理結束後,赤柯山農民和花蓮林區管理處簽定租地造林契約,花蓮林區管理處依「租地造林管理辦法」管理赤柯山租地造林地。
赤柯山解除國有林班地必須經行政院會通過,而且一旦解除林班地,沒有被濫墾的林地也會一併解編,可能造成更大面積的濫墾,因此,農委會傾向不解除林班而用權宜的解除部份林地方式來處理。解除林地後,就不受森林法「一定得造林」的限制,土地可以撥交非林務機關的國有財產局管理,國產局就可以放租給農民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