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法理台獨」的內涵,主要是指透過修憲、憲改或制憲,達到台灣獨立的目的。其中尤以更改國名、國旗、國歌和領土作為指標,所以中國認為只要透過憲改改變以上四項指標,中國就視為是台灣已經進入了「法理台獨」的階段,這時候他們就要依照「反分裂國家法」,對台祭出「非和平手段」。 其實,中國雖然提出「法理台獨」的概念作為界定台海關係的紅線,但反過來也是他們對自己的束縛。畢竟「法理」和「台獨」是兩個不同的理念,兩個概念勉強的兜在一起,反而限制了自己的游刃有餘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