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法官…發現鄭姓男子…獲得哥哥贈與六十萬元後,加上本身存款,共有七十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八元資產,足以支付破產程序的費用,有破產的實益,根據破產法第63條規定,於今年六月裁准破產。
高院認為鄭三和的存款只有十一萬元,加上哥哥贈與的六十萬元,在給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後,根本不夠債權銀行分配;且鄭有裝潢的專業能力,以一般退休年齡的六十五歲計算,鄭還有三十年的工作能力,並不具備破產法第1條第1項及第57條「不能清償債務」的要件。高院於八月二十三日廢棄一審裁定,改裁定不准破產。
最高法院民事庭第二庭昨日裁定,廢棄高院裁定,並駁回債權銀行的抗告。民二庭引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指出,當法院裁准破產,包括銀行團在內的債權人,都不能再抗告,只有在發現有詐欺破產,才能另提訴訟救濟,因此,全案早在一審准鄭破產時即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