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明訂原住民族得按族別,單獨或聯合設立自治區。表面上,看似原住民族自治新里程碑,然而,空有架構自治法草案,實質上恐怕又是虛晃一招;回顧歷史,政治操作痕跡斑斑可見。
政府並非第一次提出《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回顧過去歷史,早在二○○三年,上屆總統選舉前夕,行政院就曾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當時各大媒體皆以大篇幅報導,原住民朋友們更滿心歡喜地等著迎接新時代的來臨。然而,當時行政院版本的草案卻飽受民間批評,原因是其將原民會版本規畫的一○四條草案大幅刪改,僅存十五條的「宣示性」條文,缺少細則的規畫,在實踐上窒礙難行,最後又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退回,草案無疾而終。但過了四年,同樣在大選前夕,《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再度「上市」,卻是換湯不換藥,除了增修三條條文外,內容幾乎通通沒變,依舊僅空有漂亮的宣示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