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上周一項裁決顯示,監視員工在上班期間的上網行為和電話使用情況會違犯歐洲的人權法律。
該案原告是卡馬遜郡學院(Carmarthenshire College)一名員工Lynette Copland ,她獲得了5910美元的損失賠償和11,820美元的訴訟費。她於1999年發現自己私用的網際網路與電話通話遭上司監控後,成功控告英國政府。
這一裁決意味著,如果企業有規定員工可有限度把公司的網際網路設備與電話用在私人事務上,但卻沒有告知員工會進行監控,那麼員工私人使用的行為還是可依法受歐洲人權法律的保護。企業若沒有相關個人使用規定,但也沒告知員工會監控個人使用的電子郵件的話,同樣需受人權法令的保障。
律師事務所Pinsent Masons隱私專家表示,儘管根據相關法律,企業可以監視員工在上班期間的通訊情況,但員工因私事進行的通訊仍然會受到人權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