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規定,「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該批機密檔案未核定解密程序前,媒體為何獨家知悉並批露新聞,如果總統府或國安會出現洩密漏洞,府會應先追究內控機制。發言人王郁琦竟進而向媒體公開證實該批機密檔案,發言內容若未經機密檔案權責人員之書面授權或核准,即有違法之虞,應依該法第38條規定對發言人予以行政懲處。這不正是馬英九一路走來,不斷宣示的依法行政原則?
再者,即使總統府發言人所指情節皆為屬實,即使當年的加害者國民黨因政黨輪替被新的權力者民進黨政權違法濫權所加害;國民黨當年不義的黨國作為,不因此變成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的行為,國民黨當年不義取得的黨產也並不因此變成符合正義原則的財產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