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檢討竟是以「建造必要的交通基建項目,現時的填海範圍是需要的」作為檢討中環填海計劃第3期工程是否符合「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的準則(見檢討報告第1.4.6段),並以此推翻《保護海港條例》訂明的不准填海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