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众所周知,中国《婚姻法》总共也不过51项条款,怎么会有判决所称的“第六十二条”呢?按判决书上的逻辑,平昌县的《婚姻法》岂不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至少多出11条?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第十八條,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