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叔叔」注意了!往後持有拍攝未滿十八歲兒童、少年的色情光碟、書刊等物品,都將加重刑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明定持有兒童及少年之色情圖片、影片、光碟等物品者,第一次被查到要處以二至十小時的輔導教育,第二次被查獲,還要罰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物品一律沒收銷毀。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兒童色情在國際上被視為「嚴重的兒童性剝削」,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第三十四條要求簽約各國應防止剝削兒童從事春宮活動,並在公元二○○○年進一步明確要求各國應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以防止兒童遭受性剝削為最高目標。
雖然部分人士質疑,處罰兒童色情持有者似有違反言論自由之虞,執法也有困難,但為了進一步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被性剝削,立法院仍三讀通過這項修正,對於「無正當理由」的持有都給予重罰。立委在立法說明中指出,參考加拿大與荷蘭的立法例,科學、教育、醫療都算正當持有的理由。
另外,立法院院會今天原擬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未來網際網路服務供應者和電信系統業者,如果發現有未滿十八歲的人在網路上從事色情交易,都負有通報義務。但因修法內容仍有爭議,將再交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