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峽時報」今天報導,在新加坡,癲癇症患者常因為癲癇發作時的行為,被警方判定犯罪而遭到逮捕。當患者發作後告知警方是癲癇發作,警方卻置之不理,拒絕查證,使得患者人權遭到侵害。 新加坡經常被人權組織批評缺乏人權,且警方的權力過度膨脹。 「海峽時報」報導指出,月初一名三十四歲的癲癇患者湯木昌在病發後醒來,發現自己雙手被戴上手銬鎖在警局內。但在他的記憶中,僅記得當晚稍早正在路上等待計程車。 報導說,從一九九六年就罹患癲癇症的湯木昌,被警方告知是因為酒醉行為被捕,但當湯木昌嘗試著告訴警方他是癲癇病患,對發病時的行為沒有記憶,警方不予採信,也拒絕打電話給他的母親查證,他要求警方帶他到醫院檢查證明,也遭到拒絕。 結果,湯木昌被關在警局長達三個小時,沒有食物、沒有水也沒有藥給他按時服用以治療癲癇症。 湯木昌六十七歲的母親告訴海峽時報,警方不願意釋放她兒子,她帶著兒子的癲癇藥到警局,警察也拒絕把藥交給她兒子,更拒絕打電話到新加坡中央醫院去查證她兒子的癲癇病歷。 這名老母說,直到湯木昌的哥哥打電話給警方,揚言如果他弟弟發生什麼意外,警方必須負起全責後,警方才放人。但湯木昌獲釋時,已經過了午夜。 老母透露,湯木昌已經不只一次因為癲癇發作,被警方以行為不檢或酒醉逮捕。 癲癇是一種腦神經疾病,患者經常會無端地發作,並做出一些沒有辦法控制、患者也沒有記憶的行為。 另一名癲癇患者,先前也曾因為癲癇發作時持刀被捕。 新加坡癲癇照護組織執行長吳慶惠告訴「海峽時報」,組織處理過類似上述個案,在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五件。 吳慶惠說,為防止癲癇症患者遭到警方誤捕,照護組織曾於二零零四年建議警方讓員警接受辨認癲癇患者症狀的訓練,但警方並未採取行動。 吳慶惠強調,癲癇發作時,很少有患者會出現喝酒、攻擊和破壞行為。不過,為了避免癲癇症患者被誤捕,照護組織製作了說明病患的資料和症狀的卡片讓患者隨身攜帶,但經常有患者會忘了攜卡出門。 對於湯木昌遭警方侵害人權,新加坡警方表示,已經對此案進行調查。
中國聲稱西藏為中國的一部分,視西藏人民為國家的子民,但今日中國作為一個崛起的大國以及象徵和平自由的奧運主辦國,卻以坦克車、解放軍大舉鎮壓手無寸鐵的人民,造成整個拉薩及其他藏人地區風聲鶴唳,西藏人生命及居住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因此流亡在台的藏人及台灣朋友我們要求國際聲援西藏,並同聲譴責中國暴力行為,並藉由祈福晚會祈求西藏暴動能立即平息,所有無辜被關之僧侶及政治犯能被釋放。
日期:三月十七日(星期一)晚上六點 地點:民主紀念堂自由廣場門牌下(中山南路面)
在回程的巴士上,阿姨們想起了像自己的小孩一樣的樂青,「我們看到她╱他們被抓被打都很捨不得,一直掉眼淚。有一個樂青在被拆大門那天光著上身,我問他怎麼不穿衣服,他說臨時跑來身上的穿是保衛樂生院的t-shirt,怕被撕破,就脫了下來。我們那裡很多學生很晚還不回家,我都覺得不能給她╱他們爸爸媽媽交待。還有人休學,跟我說,『書可以以後再唸,樂生拆了就沒有了。』要是沒有樂青幫助我們,我想可能很快就散了吧,我們真的很感謝…。」然後雲明阿姨用很小聲的聲音問我,「現在是不是要尾聲了?我看大家都沒有鬥志了。」IDEA的另一美國代表Anwei Law問會長︰「如果樂生運動失敗了,當然我不希望它失敗,但是你們有沒有想過如果有那一天的話,會怎麼樣?」會長跺著柺杖,用他重聽的大嗓門很沉重地說︰「我想,我們裡面有的人可能真的承受不了這個結果。」 老人說,已經二十年沒有人自殺了,搬遷以來有兩個人自殺。一個是曾經多次坐計程車去立法院前和自救會對嗆的阿伯,他拿著麥克風說︰「我們都是國家的垃圾,吃國家的,用國家的,給我們新大樓,幹嘛不搬!」之後他快快地搬進新大樓,但是又在去年跳關渡橋自殺。另一個住在新大樓的阿伯,用刀幾乎把自己的頭割斷,留下了傷心的中國籍配偶。另一位院民,則是在新大樓的疾病房(加護病房)裡,在護士站前,突然起火燃燒,「可能是煙頭吧…沒有人知道,醫院也不知道。」阿姨說︰「樂生院裡的每一條小路閉上眼睛我都記得,不用看照片。」然後大家又開始討論起誰誰誰搬了進去,現在已經認不得人,傻掉了。阿伯穿著四十年前去桃園逛街買來的襯衫,第一次穿,認識許多新朋友的他用像古謠的方式說︰「海德拉巴、海德拉巴、要我如何不想她?」而會長報告的最後一句則是,「雖然我在台上向各位演講,我心裡想的還是,究竟明天我的家,會不會被拆?」
2008年1月28日,蘇案更審第二次開庭,同時蘇案平反行動大隊也募集關心蘇案的學生,擔任法庭觀察員及蘇案實習生,讓更多人對這個案件有進一步的瞭解。
蘇案在2008年邁入第17個年頭,1月28日更審開庭,同時也是蘇案三名無辜被告之一莊林勳的37歲生日,也就是說,莊林勳的生命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7年耗在面對司法系統的錯誤及顢頇,而莊林勳選擇繼續面對的唯一理由,就是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最重要的,他指出,是要在青年身上「大量花錢」──蓋學校、贊助他們到國外留學、為他們提供網際網路、運動器材、文化設施和圖書館,因為「他們就是未來」。他說,所謂為將來儲蓄,意思不是「把錢存到銀行」,而是「把錢投資到年輕人身上」。
@東吳政治系畢業,曾經當過國際新聞編譯的高郁文說,「我當時就常想,這些新聞畫面是真的嗎?會不會像電影《桃色風雲搖擺狗》一樣,不是真的。作為新聞人,沒有到過這重要地區,可以了解這些恐怖攻擊、衝擊事件新聞背後複雜的原因嗎?阿富汗是世界最極端的地方之一,也在國際政治占有很關鍵地位,如果有一天,我有機會去,卻沒有去,會不會很對不起自己?」 她緩緩道出心中的思慮轉折。幾經長考,「因為現在不做,就會對不起自己」,她於是做了決定。 實踐:現在不做未來會後悔的"練習曲"宗旨。。。
時間:2007年12月12日,PM 5:00~9: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入口(濟南路,中山南路交岔口) 聯絡方式:0935952254 0968464099 0916875997 0919032733
12/10世界人權日,陳總統主持「台灣人權景美園區」(原景美軍監)開幕典禮。青年樂生聯盟、樂生保留自救會、政治受難者丘延亮、文化界人士郭力昕、民進黨創黨黨員楊祖珺、台灣綠黨、主婦聯盟等社運團體上午九點,在「台灣人權景美園區」門前靜坐。手舉象徵堅忍與正義的「菊花」,手舉布條「陳總統記取歷史教訓,停止迫害樂生人權」、「反迫遷,定古蹟」,搶救樂生的社會各界「請陳總統給樂生幾分鐘」。上午九點四十,陳總統踏入園區的同時警方開始驅離靜坐人士,共有約四十名靜坐者與一位院民被帶往警局,遭警方違法拘留。
景美人權園區開幕,陳水扁總統等人權律師到場致詞揭碑之日,卻成為台灣人權恥辱的一日。樂生保留自救會及聲援者今日前往景美園區向政治受難者致意,並乞求陳總統撥出幾分鐘回應樂生人權遭踐踏一事,卻遭警方強行驅離。警方在毫無事證的情況下強行逮捕聲援者,拘留並將起訴學生;之後數十名學生在新店分局外靜坐等待遭違法逮捕之聲援者,毫無標語、口號,只是想等待遭拘留之學生被釋放,卻又遭警方毫無理由的逮捕,驅離至新莊市街邊。國際人權日台灣如警察國家,景美人權開幕,無奈只是政治人物的秀場,弱勢人民仍被驅離人權園區。
2007.12.10景美人權園區,警方粗暴驅離樂生
俯視台灣原住民族的權利,國家的機制雖已成立了中央級的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但台灣原住民族的權利,仍未因此而有明顯的保障。近幾年來,執政當局雖在政策或制度上,對原住民族表達極大的善意,但原住民族人仍活在舊的世代裡,生活仍處在極為無助的光景。原住民的權利至今仍在高層或知識份子的論述工具,無法札根成為原住民族存活的新思維。 2007年9月13日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其宣言精神乃是朝向承認、促進、尊重和保護原住民族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我們肯定聯合國相關組織莊嚴宣布這項權利宣言,而基於關懷弱勢與受壓迫者的信仰實踐,敬邀台灣同胞特別是原住民族人於2007年12月7日下午,也就是世界人權日前夕,到台北街頭請願、呼求人權釘根在台灣,並敦促我們國家的執政當局落實聯合國通過的原住民族人權宣言。
聯合國在2007年9月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明定原住民族應該享有的8類基本人權,讓我們看到國內相關政策之落後,櫸木事件及溪洲部落事件,還有許多不合理的BOT案都壓迫著原住民生存空間。 這活動該支持(同時12/8有抗暖化大遊行,也是個該實際行動支持的活動)
婦女救援基金會表示,這群平均年齡85歲的慰安婦阿嬤,最希望得到日本政府道歉,但這項任務困難重重,阿嬤又逐漸凋零,亟需年輕一輩投入與接棒,盼能招募青年志工隊,讓阿嬤聽見關懷與支持的聲音。
故事主角中風癱瘓,丈夫風雨無阻都到安養院照顧她。-->慰安婦能得到家人相扶持 ,不顧旁人耳語, 走到人生最後階段的或許是少數, 她們應該獲得更多的尊重
這雖僅是因為一篇訪問,但他在訪問中碰觸到種族禁忌:「對非洲的未來,(我)覺得十分悲觀,因為我們的政策都基於他們非洲人智力與我們是一樣的─但是所有的實驗都證明這個假設是不正確的」,他說他當然希望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任何人與黑人員工相處過人,都知道其實不是平等的」。
國內遭棄養幼兒越來越多,其中具有東南亞籍血統的所謂「黑寶寶」,因為膚色、輪廓與一般新生兒不大相同,被棄養的情形有明顯增加的趨勢。
第46條 1. 本《宣言》任何內容都不得解釋為允許任何國家、民族、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違背《聯合國憲章》的活動或行為,或被認為是允許或鼓勵完全或部分破壞或削弱獨立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2. 在行使本《宣言》宣佈的權利時,應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本《宣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只應受法律規定的限制和受根據國際人權義務規定的限制。任何此類限制不應帶有歧視性,而且完全是確保對他人權利與自由的應有承認與尊重和滿足民主社會的公正和最緊要需求所必需的。 3. 對本《宣言》規定的解釋,應依照公正、民主、尊重人權、平等、不歧視、善政和誠意的原則。
第 1 條 原住民族,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均有權充分享受《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3 和國際人權法承認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1 見第2200 A (XXI)號決議,附件。 2 A /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3 第217 A (III)號決議。 第 2 條 原住民族和個人享有自由,與其他所有民族和個人完全平等,有權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特別是不受基於其 原住民出身或身份的歧視。 第 3 條 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根據此項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大 會 , 注 意 到 人權理事會2006 年6 月29 日第1/2 號決議的建議,理事會在該決議中通過了《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案文, 回 顧 大會在2006 年12 月20 日第61/178 號決議中決定推遲對宣言進行審議和採取行動,以便有時間進一步對宣言進行協商,並決定在大會第六十一屆會議結束前完成審議工作, 通 過本決議附件中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妳/你想開辦女性成長團體,啟發女性自覺,卻不知道如何規劃方案? 妳/你想培力社區中的婦女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卻不知道如何進行? 或者是妳/你正在帶領成人婦女教育的教案,想要與更多人一起分享討論,突破困境? 民間團體,尤其是婦女團體,在過去十多年內,推動成人婦女教育扮演重要角色,根據不同的成立目的和服務對象,提供多元面向的課程,內容涵蓋兩性平權意識、自我成長、親子關係、家庭教育、技藝學習、二度就業及社區參與等。透過自行辦理、接受公部門委託辦理、或和公部門合作的方式,累積出豐碩的成果,但是這樣的成果長期間散落民間,並未經過匯整,在經驗傳承和累積上也相當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