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依內政部解釋為「農民自用住宅及供倉儲使用之房舍」,故原規定農民方得申請興建農舍,該興建農舍後之土地仍應保持為農地。自八十九年元月農發條例修正實施,將「農地農有,農地農用」政策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從此,任何自然人均可依規定購買農地,如無自用農舍得申請興建農舍,惟新購買農地最小面積為○.二五公頃。
農發條例經此修正後,都會區附近鄉間屢見「賣農地附送農舍」廣告,個別興建的「鄉村豪宅」及集中興建「農舍大樓」開始出現。不啻為「落實農地農用」之大諷刺,並對農地保護產生嚴重的威脅!
問題漸漸浮現之際,頃聞立法委員因基層農民興建農舍受到所有面積須○.二五公頃之限制,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將其放寬為○.一公頃,此項修正如獲通過,必對農地經營之完整性,造成巨大之衝擊,理由如下:
一、放寬興建農舍之農地面積,將會使農地更加細分,興建一棟棟與農業無關之豪宅,一方面對農地造成不可逆之破壞,另一方面住宅無計畫用地地分佈鄉間,但卻無法預先規劃完整的自來水、汙水處理、電力、電信、道路…等各項公共設施,何來良好的生活及生產環境?
二、目前有意經營農業者,主要並非來自土地所有權人,反而是專業農。因此,宜幫助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租或出售給專業經營農業者,如任令放寬興建農舍(豪宅),將使農地價格上漲,反提高農業經營成本,對整體農業經營不利,對目前正推行之新農業運動,形成負面拉力。
因此,此項放寬望之似乎對農地地主有利,但卻對農業永續發展非常不利,殷望立委諸公在做決策前以國家長遠及整體發展為要,不宜殺雞取卵,而應對農村問題集思廣益全盤考量再做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