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曾永權是一個完全欠缺基本概念的立委。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不需要以法律訂定;也就是說,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的規定,自修憲以來,長期處於違憲的狀態而未修正。若照憲法意旨,中選會本來不具獨立機關性質,無庸以法律訂定組織法,自然也沒有所謂黑機關的問題。而且,身為立法委員卻怪罪立法怠惰,這個巴掌會不會太響了一點?
由此亦可見,雷倩也是一個完全欠缺基本邏輯的立委。米國聯邦選舉委員的組織法,我沒去查,且當他是真的好了。米國聯邦選委會委員六名,規定一政黨不得多餘三席,也就是不得超過50%;那麼我國中選會,前面已經說了,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同一政黨不得超過五分之二,也就是40%,有比米國差嗎?這和「十五席與綠營有關」,又有什麼關係?再說,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同一政黨的委員不得超過五分之二,而國民黨的中選會組織法草案規定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若草案通過,依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新的中選會同一政黨者應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這草案到底是進步還是退步?雷倩你到底知不知道你在批評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