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中華民國成立於一九一二年,而中華民國憲法制訂於一九四六年底。中華民國成立及憲法頒佈之時,台灣仍屬於日本的領土(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到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顯而易見,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跟台灣或台灣人民都沒有關係。
不僅如此,中華民國憲法並非全中國人民所制訂(共產黨控制的解放區沒有參加),也沒有真正在中國實施過(動員戡亂)。一九四九年前後,國民黨在國共內戰中失敗,被共產黨趕到台灣來。跟著國民黨來到台灣的,也包括早就被「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凍結的憲法。
在過去十餘年的民主改革中,我們以增修條文的方式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修憲工作,雖然理順了一些民主運作的窒礙之處,但也留下不少的後遺症,包括逃不出「一中憲法」的緊箍咒,而立委減半配套不足的倉促修憲,亦將戕害台灣的民主。以故,許多民眾開始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再怎麼修,也無法徹底解決問題,不如制訂一部適用於台灣的新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