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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西 收藏於 2006/12/14

而且蕭旭岑這篇特稿中,還暗藏了獨門見解:「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文字很清楚,……無須大法官解釋,『訴究』字面上就是『追訴、究責』,或刑事訴訟法的『起訴、追究』,換言之,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但照之前我已經貼出的資料,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所以會有爭議,正是「訴究」這兩個字的範圍不清楚,蕭大記者竟然認為清楚到無須大法官解釋;之前幾位支持檢察官偵查起訴的教授,最多也僅主張憲法第五十二條「以不得起訴為界線」,沒想到蕭大記者竟然說「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意思莫非是可以起訴,只是不能判決?或可以判決,只是不能執行?若果蕭大記者之意確實如此,可說是國內獨步的見解;不知蕭大記者是否曾經想過,其見解將有可能抵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關於彈劾總統應由立法院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排除一般法院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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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4
335673

Rio Fishman 收藏於 2006/12/13

民進黨好不容易終於要提釋憲,我要請這些人把遠光放遠一點。聲請釋憲是在保護比賽規則,避免總統這個職位在未來受到動搖。將來有人告總統性侵害,詐欺,偷竊,殺人放火,暗殺敵國領導人,檢察官是不是也要一一調查,然後再說:「我有事證,但沒辦法起訴你。」然後當總統的啞巴吃黃連,沒辦法為自己辯護?釋憲是為了未來,不是現在,是為了捍衛比賽規則,不是為了脫罪。「中華民國」還會有很多總統,這些總統可能不姓陳,不姓馬,也不姓宋。如果我們不趁這個機會將憲法對總統職位的保護釐清,動則小眉小眼,擔心「落人口實」,那麼,民進黨也無法擺脫長期在野的小格局,永遠無法做一個大格局,足以長期執政的政黨。 做為人民,我希望民進黨看的,是未來一百年,不是未來一年半。請理直氣壯的聲請釋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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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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蚵阿煎 收藏於 2006/11/15

承蒙米那娃之梟的看重,在敝格留下了這麼多有關於民主法治與憲政體制的發言,我想以提問的方式,整理他的留言,並且釐清問題。 台灣懸鉤子:我想首先要問的,就是有關於憲法五十二條對於總統保障的部份。台灣媒體似乎正在努力製造一種輿論,就是假如憲法五十二條對總統予以特權,那麼總統當選了,就可以為所欲為,無人監督。他們的理由似乎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我想請問,是否有可能因為如此而造成權力無限大之大總統? 米那娃之梟: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範目的,不論是權力分立說,或者是統治行為保障說,基本上它都是對於憲法機關「總統」的制度性保障,而非權利。其目的在於使具備高度政治性的國家行為(傳統領域來說,是指宣戰、媾和等戰爭和外交等領域,當然,國安事項在我國也被算在內),能依其性質與需要,順利推動。

關於憲法52條的討論

  • Tag-round 標籤: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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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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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咖米 收藏於 2006/09/27

寄望藉由某種制度的施行,迅速的糾正積弊,那是天方夜譚的夢想。英國的內閣制,是多少年衝突、妥協的結果,可不是一套從天降臨的神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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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