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蕭旭岑這篇特稿中,還暗藏了獨門見解:「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文字很清楚,……無須大法官解釋,『訴究』字面上就是『追訴、究責』,或刑事訴訟法的『起訴、追究』,換言之,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但照之前我已經貼出的資料,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所以會有爭議,正是「訴究」這兩個字的範圍不清楚,蕭大記者竟然認為清楚到無須大法官解釋;之前幾位支持檢察官偵查起訴的教授,最多也僅主張憲法第五十二條「以不得起訴為界線」,沒想到蕭大記者竟然說「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意思莫非是可以起訴,只是不能判決?或可以判決,只是不能執行?若果蕭大記者之意確實如此,可說是國內獨步的見解;不知蕭大記者是否曾經想過,其見解將有可能抵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關於彈劾總統應由立法院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排除一般法院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