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始科索沃這一討論之前,我覺得值得花一篇文章的篇幅去講解一下科索沃的歷史。科索沃是一個熟悉的名字,即便是90年代的新生代聽到這個名字都會覺得很熟悉。無他, 科索沃獨立的鬥爭開始在90年代,曾經有好一段時間電視新聞都是在講塞爾維亞人和科索沃阿爾巴尼亞人的戰爭,後來又聽見關於NATO(北約)的空襲。究竟是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是怎樣的? 科索沃和塞爾維亞究竟是如何停戰的?而為甚麼又出現科索沃獨立這件事呢?一般報導都忽略了這些重點,本文希望可以幫大家了解事件的前因後果,以便之後的討論。
科索沃事件的一些法律問題
今天的聯合報報導外交部長黃志芳宣布:「中華民國(台灣)自即日起正式承認科索伏共和國。」但「人民日報下屬的『環球時報』19日報導,科索伏拒絕台灣承認,警惕台灣的示好。」該篇報導還拿出佐證,指出科索沃政府的官方網頁中,有個連結會列出所有承認科索沃的國家,但台灣並未名列其中,認為「環球時報的報導並非空穴來風」
按照國際法,科索沃與達科他共和國,都算「片面宣佈獨立」(unilateral decalration of Independence)。理由是,未獲得中央政府或聯邦的同意其建立新國家或「退出聯邦」。 科索沃已經獲得美英義德等多國承認,但這並非合宜的承認,而是一個程序尚未完備,木國為承認、聯合國未批准的獨立,因此,是個「過早與不合時宜的」國家承認。 想一想,俄羅斯火大美國,而承認達科他共和國的場景~
科索沃,是九0年代南斯拉夫解體大戲的安可曲。 1991年前蘇聯崩解的稍早,南斯拉夫也開始解體。在北約與聯合國的介入,以及歐洲共同體〈宣言〉、巴汀特仲裁委員會(Bardinter Arbitration Committee)、〈戴頓和平協定〉(Dayton Accords)、〈布里歐尼協定〉(Brioni Agreement)、〈杭布伊埃協定〉(Rambouillet Accords)等國際法制約下,南國裂解為六個獨立的共和國(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馬奇頓、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塞爾維亞與蒙地內哥羅)。科索沃,是第七個。國家解體的結果是,沒有任何國家有資格「政府繼承」南斯拉夫;巴爾幹的這一塊,回到了一次大戰前,甚至於回復1878年或更早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