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權法的認定中,作者理應享有該著作的姓名表示權,然而,僱傭關係卻影響了他是否有重製、公開傳輸作品的權利。 假設李大同是公司的員工,和老闆間也沒有特別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依照目前著作權法的規定,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屬李大同、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公司可以將李大同的作品公開傳輸、重製發行,但如果李大同想要把自己的作品張貼在部落格上,即使有註明出處,還是得經過公司同意。 然而,如果李大同不是該公司員工,只是合作關係的廠商或SOHO族,公司則只有李大同作品的「使用權」(將作品刊載在刊物上的權利),作品本身的著作權還是歸李大同所有,如此一來,他當然可在網路上隨意重製自己的作品。至於現在許多企業會以特約人員的方式聘用,除了必須注意約聘契約的內容外,實際的工作型態也是決定著作權歸屬的認定方法,不可一概而論。 不過,即使沒有僱傭關係,多數公司仍然會和作者約定,作品完成後著作權屬於公司,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載。 然而,如果把作品張貼在對大眾完全公開的空間,甚至鍵入關鍵字就能夠搜尋得到的網頁,即使該部落格「僅供私人發表言論」或者有「會員限制」,仍被視為公共空間,不論將他人作品重製轉載,或是發表不當言論,都有可能觸法。
那些老師沒有教我的事:轉寄信新聞學的奧義 @ 酪梨壽司的日記 痞客邦 PIXNET http://www.cwyuni.tw/blog/post/23336465 專家解析:網路抓圖引用,防告2小招 http://www.cw.com.tw/article/index.jsp?id=33172 Taiwan 2.0 » 部落格已成為主流媒體 http://taiwan.chtsai.org/2009/03/07/buluoge_yi_chengwei_zhuliu_meiti/
【特約記者薛怡青/台北報導】部落格(blog)興起,使得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寫日誌、分享心情,甚至是自我的創作或見解。部落格讓有想法的人,得已有了發表的空間,當然也造就了一群知名的部落客。可是,有些網友喜愛四處搜集好文章,將其貼到自己的部落格裡,其實這樣的行為就已經侵害到智慧財產權了。 根據保智大隊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單單今年到8月底為止,就查獲342件的部落格侵權案件,已經占了網路侵權事件的41%,也比去年增加了19%。 其實部落格侵權事件並非現在才發生,過去有些網友會在部落格的背景播放音樂、或者是從別人的網站擷取圖案等都是觸法的行為。而如果轉載知名部落客的文章到自己的部落格中,未經當事人同意,也是侵權的。因此,智慧局也曾經提出著作權「四不一沒有」,提醒部落客們。 例如,前不久就有一位苗栗張姓大學生因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裡,上傳近200首的流行音樂,並提供連結下載,而遭到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檢舉。 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次提醒網路上的「四不一沒有」原則,就是指「不要在網路上隨便免費下載音樂、影片、軟體」、「不要將他人文章、音樂、影片、軟體隨便轉寄」、「不要將他人的文章、照片隨便張貼或移花接木」、「不要將他人的流行歌曲或音樂拿來在部落格使用」以及「沒有合作授權的著作不要在網路上販賣」。 最近智財局也與無名小站、yam天空、Xuite.net及PIXNET痞客邦等台灣4大部落格平台共同宣導尊重網路著作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活動。包括無名小站的「創用CC授權」創作引用串連活動(www.wretch.cc/blog/WretchTIPO)、yam天空的「保護我的智慧財產權!部落客連署召集令」千人聲援計畫(campaign.yam.com/2008/copyright/)、Xuite.net的「挖ㄟ媽祖-小尊重,大智慧」闖關活動(blog.xuite.net/wamsn/tipo),以及PIXNET的痞客邦-「正港ㄟ痞客~抵家啦!」有獎問答。 網路著作權是應該受到保護,不過也有些網友反應,網路原本建造的本意就是分享,因為分享而使得網路得已蓬勃發展,也許面對網路世界的立法或修法都要格局放大些,否則讓網路世界蒙上了寒蟬效應,讓多元化的網路風情失去色彩與更多創新的可能性。
大多數的藝人已經變成唱片公司的小棋子,說難聽點,像是玩膩就丟的玩具,只要穿得美美像是禮品一般,出席通告簽名握手和綜藝節目玩遊戲被整,造就低俗的娛樂效果,真正懂音樂創作音樂的藝人又有多少呢?
有美國玩家就因為發現自己在虛擬世界設計的物品被抄襲,繼而在現實世界提出訴訟,向設計及管理《Second Life》的 Linden Lab 索取涉嫌者的真正身份,以提出進一步訴訟。
如果你喜歡偶爾轉寄整篇新聞報導給同事分享,也許不會惹來法律麻煩。但倘若你系統性地複製許多文章的全文,而且以牟利為目的,就可能吃上官司,最近就有人因此挨罰,最後與反盜版團體和解才化解糾紛。 美國軟體資訊與工業協會(The Software Information & Industry Association;SIIA) 16日宣布,已和總部在加州的Knowledge Networks市調公司達成一樁30萬美元的和解協議。Knowledge Networks被控未經允許或正式授權,就逕自散布「新聞封包」(press packets),內含SIIA及其會員受著作權保護的新聞報導文章。 這些文章起初是在平面報章刊物上發表,然後被轉成電子檔,有時內含SIIA會員擁有的文章,這些會員包括美聯社、Reed Elsevier和合眾國際社(UPI)等。這些文章「經常」在這家市調公司遍布於舊金山、紐約等城市的員工之間流傳。 這樁和解案是SIIA落實「企業內容反盜版計畫」的第一個案例。SIIA傳統上一直偏重於打擊軟體盜版,如今也懸賞500美元到100萬美元,鼓勵民眾踴躍檢舉。 該協會表示,已頒發6,000美元的獎金,給告發Knowledge Networks侵權的匿名檢舉者。 同時,SIIA訴訟律師Scott Bain表示,SIIA也在調查其他許多有類似盜版行為的公司。他未進一步透露細節。 然而,難道不能「合理使用」(fair use)嗎? 所謂合理使用,就是只要是非商業性、或是供教育之用的,雖然未獲授權,仍得以使用享有著作權的內容。 接受CNET News.com的律師表示,在這類情況下,很難用同一種標準來斷定哪些情況可以,哪些情況又不可以。不過,華盛頓Dechert律師事務所智財權律師Ralph Oman說,當判斷「合理使用」與否是一項決定因素時,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就是拷貝他人的著作「是否會對出版者或作者產生負面影響」。 舉例來說,假設你的上司每天傳兩篇文章給你和你的同事,也許是提供娛樂,也許是提供學習新知。如果你除了被動接收內容之外,未自己主動去訂閱這些文章,或花一些時間造訪這些文章的來源網站並自己下載內容,那麼相關出版商或作者,就很難有法律依據主張他們蒙受損失,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對你有利的。 依據合理使用原則,有時也容許轉載(reprinting)著作物的摘要,用於某些事先未獲許可的用途,或是連結到文章的全文。不過,關鍵在於拷貝的目的為何,換句話說,是不是以商業營利為目的。 Oman說:「如果是系統性地、經常地為之,而且圖的又是商業利益。那麼就很難以合理使用原則作擋箭牌。」他並指出,許多新聞機構為了解決這類問題,已經和希望重製所屬新聞報導的公司達成授權協議。 就此案例而言,Bain說,用電子郵件轉寄顯然用於「促進該公司的商業目的」。他指出,Knowledge Networks顯然相信,轉寄的內容有其價值,值得收集並且讓員工傳閱,而這麼做意味著「這可能形成一種由我們相關會員所開發出來的市場」。 Bain說:「如果我們碰上一篇侵權報導,而這篇報導與某學生撰文評論在這段時期美國不同的報導方式有關,那麼我們不會加以追究,因為那很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則。」 Knowledge Networks則對該公司的行為道歉,並同意除了付和解金之外,還會對員工施以尊重他人著作權的訓練。 該公司聲明,「先前所散布相關報章雜誌的副本,是基於善意,且以為這麼做是合法的。」「我們現在已明白,這種行為可能觸犯著作權法。」
英國英超聯賽當局批評著名互聯網錄像共享網站YouTube鼓勵使用者在網上共享球賽錄像,並提出起訴。 英超聯賽和美國音樂發行商Bourne在紐約共同控告YouTube,不過兩家公司的索賠金額並未公開。 這兩家公司指責YouTube有意鼓勵用戶在網上觀看球賽等版權內容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侵犯了這兩家公司的商業利益。 近年來,英超聯賽的商業價值不斷攀升,也使得英超聯賽將維護版權視為工作重點。 在最近的交易中,英超球賽電視、廣播以及互聯網合併的直播權加上未來三年內的精彩瞬間回放權總價值達到27億英鎊(約54億美元)。 此前,由於YouTube上出現電視節目片斷,這家網站已經遭到媒體巨頭維亞康姆(Viacom)的起訴。 擁有MTV及Nickelodeon兒童頻道的維亞康姆公司稱,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大約有16萬個該公司製作的節目片段被上傳到YuoTube網站,總點擊數超過15億次。
記者無視cc條款的存在,直接引用部落格圖文而沒有告知,身為媒體還犯下這種錯誤,實在令人感到無奈,這就是台灣媒體的素質?
EMI集團即將透過蘋果iTunes音樂商店銷售數位音樂,不但音質更棒,而且不受任何數位產權權管理(DRM)限制。 這家唱片公司2日在倫敦舉行記者會,宣布自5月起,EMI旗下所有的數位音樂都將透過iTunes提供免DRM的高音質格式。不過,EMI握有版權的披頭四(Beatles)音樂則不在其中。 高音質音樂檔可在任何廠牌的電腦及數位音樂播放機上播出,這種格式不會取代EMI目前經由iTunes銷售的防拷貝音樂,但可補充EMI在iTunes寄售的曲目。EMI透過iTunes販售的下載音樂每首賣99美分,高音質音樂每售定價1.29美元。 消費者若是已購買內含蘋果FairPlay防拷貝技術的EMI歌曲,只要再付30美分,即可升級到高音質版本。購買無DRM限制的整張專輯,與購買iTunes專輯的標準定價相同。
未來YouTube會不會步上Napster的後塵,或許得取決於一條早在十年前、影片分享網站尚未問世之前制定的法律。 這條法律就是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 ,1997年7月出現在美國國會。 那一年,蘋果推出Mac OS 8,微軟全年股價大漲150%,Amazon.com首度發行股票上市(IPO)。當年,允許分享影片的高速網路連線還是奢侈品,網際網路總人口大概在1,900萬人上下。 如今,網際網路使用人口已超過11億人,其中一大部分似乎都是YouTube影片的粉絲,或至少偶爾會前往觀賞。 Viacom公司13日對YouTube及其母公司Google提出告訴,並向法院聲請永久禁制令,要Google和YouTube停止再侵犯著作權。在訴狀中,Viacom說YouTube網站上有超過15萬支未經授權的影片剪輯片段「曾經被閱15億次,著實驚人」。 那或許所言不虛。但DMCA的條文會不會判Viacom勝訴,仍是個未知數。 洛杉磯Jeffer Mangels Butler & Marmaro律師事務所合夥人Melvin Avanzado說:「我不清楚,還沒有人測試過。」
維亞康姆公司發表聲明說,"YouTube網站沒有採取積極措施制止其網站上出現的盜版現象。" "該網站的商業運營模式是建立在提高點擊率和出售廣告的基礎之上,但它忽略了內容是否經過授權。顯而易見,這種做法與版權法發生了衝突。" 擁有有線電視頻道VH1及Comedy Central的維亞康姆公司,曾於上個月要求YouTube刪除其網站上10萬多個未經授權的視頻短片。 維亞康姆公司表示,該公司是在未能與YouTube及Google就安裝"未經授權"視頻短片過濾器達成協議後,提出上述要求的。 谷歌公司的發言人表示,他們尚未收到法院傳票,但相信YouTube尊重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利。 這位發言人說,此事不會影響YouTube網站的正常運行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