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可以說員工是離開工作或公司,但事實上他們通常是開除上司。「公司」沒有錯待員工,是人錯待員工;有時同事惹出問題,也會促使他人求去,但員工的頂頭上司往往才是孤立他們的人。
熟悉勞動法,不是迷信法律可以解決一切,而是知己知彼,知道自己可以運動的武器,也摸清楚資方可能拿來用的武器。
可以選擇的話,你要選擇嘗試透過調解或者讓資方知道你懂法、你有更懂的朋友、你也知道怎麼申請調解、也敢去申請,從而保住你的工作權;你也可以選擇「此地不留爺/娘,必有留爺/娘處」拍拍屁股走人,一毛不要的自己找新工作去。你要選擇前者,還是後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