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誰是工會幹部,要由資方或者法律來幫我們認定?公司可以解雇它的員工,但不能解雇工會幹部,如果工會對被解雇的幹部繼續支持,不只是支持他復職,而是支持他繼續擔任工會幹部,跟以前一樣,承認他的會員身份、常務或理事長的職務,承認他代表工會的談判權(什麼?資方不承認?哼哼,那就來玩啊。),那麼,資方的解雇,又有什麼作用?
外勞團體與學者已經再三指出,外勞落跑與非法工作的根本原因,在於雇用過程中的仲介剝削、居留期限的限制以及惡劣的勞動條件。警方的拘留遣返,只能造成非法外勞數字的短期消減,以滿足官僚的業績展現,並無法根除外勞落跑的現象。表面上看來是法律的伸張,其實只是彰顯出政策的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