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能茍同環保署竟然以這個記者妨礙公務不准她踏進環保署一步,就算是要做這種決定至少也要有罪名成立吧,如果要罪名成立,那至少要經過法律途徑吧,環保署不應該擺出一付我下了道聖旨的姿態,法律我是不懂啦,但是誰都知道,不能單方面說了就算吧.況且小美抗議的行動,真的能算是妨礙公務嗎?她只是在爭取採訪權,爭取以前都可以進場旁聽,為什麼現在不行.爭取的方式也許大家見解不同,但是對不對、違不違法,絕對不能憑誰的主觀就能定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