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國際抗暖化的行動串聯,上週三(19日)遊行聯盟依法,向市政府新工處申請12月6日當天的凱達格蘭大道路權,不料卻遭到新工處以「已有團體申請」為由遭拒。聯盟想要進行協調,詢問新工處申請團體為何,新工處卻不願透露;環保團體無奈,轉而向市議員求助,隔天(20日)得到的回覆變成「沒有團體申請」,可等候准駁。潘翰聲指出,管理場地與道路的工程單位,竟實質審核人民集遊權利,明顯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規定
由1988年通過的《動員勘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到1991年,換了名字但換湯不換藥的《集會遊行法》,這20年來延續的是戒嚴時期一貫的高壓統治。
「集遊法」的操作,產生一個重要的效果,那就是將人民與官方、資方的衝突,轉為人民與警方、法院的衝突,使得官方、資方因而解套;集會 遊行為政治、經濟弱勢者,用自己的身體作為抗爭武器的手段,在「集遊法」的執行上,因此也充份顯現了政權的階級性格,警察、司法機關強勢介入,則破壞了這兩 個體系應有的中立性,讓抗爭者窮於應付司法,更直接削弱了社會運動的力量,一般評論民進黨習慣以「收割、吸納」社會運動菁英、頭人進入體制的方式,對付社 會運動,但「集遊法」則為其台灣政治威權性格的繼承與擴張。 假設我們接受有所謂「轉型正義」的觀點存在,那麼「集遊法」將是民進黨在「轉型正義」表現上在最具體、最明確的反證,它不僅僅表現在未 完成的民主改革實踐上,而且也顯現出民進黨政權在權力攫取過程中,逐漸明確的階級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