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實比較像是一個靜靜地承擔的角色,而不是在某些想像裡的、那種激情而浪漫的運動者角色,這其實就是無可取代的意志展現。
姑且不論這樣的作法對於建構台灣本土法學理論與思想是否適當,若只是為了敷衍或者甚至是欺騙台灣民眾,而亂引用德國法規定,甚至是捏造扭曲德國法規內容,那麼事情可就不是這麼簡單了。
坦白說,如果在二年前,我會對此感到異常的憤怒,毫不猶豫地走到街頭上去示威抗議,但現在我要很不客氣的說,造成今天這種結果,是綠營支持者自作自受,怨不得別人。
我國的法律多半是繼受而來,因此在修法時,以比較法做為借鏡是經常可以看到的。本文基於此目的,便先以扼要之方式,介紹美、英、日、德等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也可藉此對照我國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是否不合時宜而需要改進,作為修法時可參照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