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於關係人的二次創作權侵害而產生影響這件事,本身可說是個極為希罕的個案。個人認為東立的決定是沒有錯誤的,不然真的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尤其是對日的。但說來,這又有點像是變相廣告。 ...

不少地方都把矛頭指在「林先生」上,其實讓我頗訝異… Beam me up, Scotty.
補足:
台灣媒體上的「相關人士」或「資深漫迷」等等只出現一個姓氏的發言角色,
有時候其實是不存在,或是被強制分身出來(?)的。
我以前曾經接受某報訪問,之後文章裡總共出現三個人
(挑戰者月刊總編、資深漫迷、業界相關人士),
但所有的發言都是我說的話…

同人創作的適當與否 要看它是什麼內容以及什麼出發點而定
如果為求財,又侵犯他人著作權
實在是很可恥的行為...
不管有什麼"自以為"正當的理由,全部都不成立。

>為求財,又侵犯他人著作權
>實在是很可恥的行為...
啊啊,出非自創同人本子的哪個一點都不想回本?舉個手讓我瞧瞧XD
感覺最站不住腳的,私以為還是製作者所在位置orz
-
其實從寶鳥少年看到寶烏少年,誰適合玩哪部作品還真明顯...這樣觀察也是種趣味啊(奸)
-
MIGI:就算人稱暴走機關車,也不會變性變形阿XD
-
如果全力作家眾跑去出挑逗者、挑撥者、挑釁者...etc,總編不知道會怎麼想...
(想像情境)
(林總:原來大家還有硬生這麼多頁的潛力...多弄幾個企劃好了
)
(作家群:嘎啊阿~
)

>啊啊,出同人本子的哪個一點都不想回本?舉個手讓我瞧瞧XD
閣下會錯意了
我意思是指 以侵犯他人著作 藉此做商業牟利 的人
是可恥的行為
販售並推廣 自創(原創)作品..藉此換取報酬
並沒有任何過錯...

> 如果全力作家眾跑去出挑逗者、挑撥者、挑釁者...etc,
> 總編不知道會怎麼想...
我應該是那幾本的總編不然也會是編輯協力吧…
這個問題跟全力作家出挑逗者是不太一樣的。
如果全力作家出挑逗者,由於著作權原本就歸屬作家,
大家愛怎麼玩只要彼此同意
(而因為大家都互相認識所以要徵得彼此同意也較簡單),
是不會出問題的。
這次的CASE之所以會引起所謂問題,
主因應該是主編《寶鳥少年》等的電漿機(林俶嘉先生),
其實同時具有東立出版的雇員身份,
而東立出版本身與集英社有版權(著作相關權利)業務往來所致。
本地獲得授權出版的出版社,往往在簽契約時必須同意簽訂
「有義務維護原作者與原出版社在當地的權利」的內容。
未經原作者或著作權所有人許可的衍生(PARODY)同人誌,
屬於對原作的二次創作權侵犯(要不要讓你畫二次創作是原作者的權利),
但是因為由書迷自發性地製作進行二次創作,可說是一種宣傳,
所以雖然有侵權之虞,但往往也不會去追究
(假裝不知道或心照不宣,甚至心裡想著多多益善)。
只不過因為這次領頭進行未經許可之二次創作(並銷售營利)的,
是原本有義務要追究二次創作權侵權行為的出版社雇員,
而且已經是以能夠特定個人所屬出版社的方式,
具名(雖非本名,但仍是在其他刊物上慣用的通稱)
將這本刊物在部落格與許多網路討論版面宣傳,
出版社若說不知道,會變成內部管理疏失,
進而影響對於日本各出版社的信用,
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斷(關切並要求自主停售)是合理的。
簡單地說,本件並不是因為內容如何、同人怎樣而有問題,
而是因為主編者所處的位置(身份*),加上大肆宣傳,
使得東立不得不採取行動。而且或許是我想太多,
光看報導與時間點感覺內部告發的味道甚濃。
*其實依電漿機同時身為《寶島少年》主編的身份,
雖然必須花費更多精神與時間,但是若試著與集英社交涉二次創作權,
然後出一本由集英社公認的《寶鳥少年》應該也是可能的
(因為無前例所以可想見會非常辛苦就是了)
所以我個人認為電漿機在針對這件事上,思慮應是有不週之處。
已經把八月號的雜誌送去印了,這週如果來得及,
或許會在我自己的部落格上談談這件事。
>(想像情境)
>(林總:原來大家還有硬生這麼多頁的潛力...多弄幾個企劃好了
)
>(作家群:嘎啊阿~
)
正解

唔,還自以為幽默,沒想到引起誤解…OTL
我的「林先生」是在說東立總編啦(壓根就沒把另一位林總編跟這事聯想在一起啊XD)
另外根據今天看到的八卦,爆料的根源好像是在內部…
第一次看到新聞時就覺得以「漫迷」角度怎樣也不可能告發這種事,所以也不意外了
elielin (elielin) 493 天前收藏
由於關係人的二次創作權侵害而產生影響這件事,本身可說是個極為希罕的個案。個人認為東立的決定是沒有錯誤的,不然真的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尤其是對日的。但說來,這又有點像是變相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