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urce code屬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將電腦程式稱著作;就程式語言觀之,也比較適合用著作權保護,同樣的功能可以有很多種寫法,如果寫出某種新功能就將之用專利保護未免太過,用著作權保護表現形式就足夠了。

其實本人對Source Code(S.C.,原始碼)或軟體程式這個議題,比較是傾向於用一種新的保護模式去執行,介於著作權和專利之間的權利範圍去平衡。先暫時用一個名詞來代表本人最近與人討論出的方式="Prototype Certificate(P.C.,雛型認證)"。
什麼是"P.C."?
就是將S.C.中,核心演算法流程(創新的功能)加以宣告描述(可能會有點像寫專利說明書一樣);之後,經由非官方組織給予的"首次出現"的P.C.識別標章(有點像C.C.的權利宣告說明方式)立即公開於大眾,表示新的權利產生(有如著作權一般),並藉由網友的檢驗它的核心價值,可以查出是否有創新性的問題(如果,評論結果是無創新性,暫時取消它的"首次出現"識別標章,但還是保留它的權利宣告存在)。假使,它的延伸應用及表示寫法越來越廣泛,就代表它對於大眾有莫大的貢獻存在,再由非官方組織給予"肯定表現"的P.C.識別標章,作為授權金或贊助金的一個依據。至於,授權方式對於"首次出現"的權利人採用彈性的選擇授權模式,不管是否要開放S.C.,還是只開放到公開傳播,"首次出現"的權利人有最完全的自主權,但所有的授權方式有一種識別標章作為代表,將授權方式從最開放到最不開放加以區別(有點GPL+C.C.+FON的味道)。
為什麼要用"P.C."?
本人認為不管是S.C.用專利還是著作權保護,它的保護範圍沒有平衡到大眾的利益,各有它無法主張的部份,例如:專利只能保護技術思想的創作,無法保護技術思想的創作之表達方式;著作權只能表達保護技術思想的創作之表達方式,無法保護技術思想的創作。但是,S.C.是同時需要技術思想的創作及表達方式的保護。所以,為了突破這種問題面的考量,必須要有另一種方式去架高的權利範圍,也許是新的契約規範,或是"P.C."可以解決。
對於,"P.C."這個議題,本人與許多友人還在研析中,歡迎各位先進給予指教,謝謝!
別擔心,你的發言送出後,還是有機會隨時刪除或修改
鳳梅 (fmhuang) 762 天前發言
我想這是專利和著作權的書籤區,想必大家對專利和著作權都有一定的興趣。所以我有一個疑惑,不知道大家對於軟體的source code應該放在著作權或是專利有何看法?放在哪裡比較符合大眾的利益,或是促進商業蓬勃發展呢?